綠證之所以能交易是因為綠證有價值,但其價值到底由什么決定呢?我認為價值由兩個方面決定:一是法律規定下的政府導向(戰略、目標、國際承諾等),二是企業購買綠證的意愿,且企業意愿受政府導向的影響。因此,不論是綠電補貼機制下還是市場交易中產生的溢價,并不只是體現“環境價值”或者“零
碳價值”,而是政府導向下的“綜合價值”。正因為如此,不同國家和地區對綠電定義不同、發展導向不同、認證規則不同,交易價格不同。這與在應對氣候變化上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有關系,也與各國各地能源資源特點、產業結構特點等有關。如果不清楚綠證價值的根源是政府導向,則很多問題想不通:如為什么核算減碳效果時要考慮“額外性”?再如,為何大水電、核電的近零碳屬性得不到補貼呢?要根據各自國情設計各自的促進綠電發展制度,在政策設計時對綠電消納實施配額制,對綠電交易實施補貼綠證、平價綠證等價格限制,對于優先性的交易規則制定,對于綠電溢價歸屬分配等,都需要把握準綠證的價值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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