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可再生能源本身目的有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強能源基礎產業、成為經濟支柱、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環境污染問題等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明確規定了不同主體在促進新能源發展中的法律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講,為綠電核發綠證、分配綠電消費配額、開展綠證交易都是合法、合理的。但在綠電證書上標明它的環境屬性如減了多少碳、減了多少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則為畫蛇添足。因為核算環境屬性參照物本身選取是否合理就很難回答,且參考物本身也是變化的,不能簡單地把新能源屬性劃分為能量價值和環境價值,新能源價值就是其本身,包括了生態文明價值和能源轉型價值等,這個價值是法律賦予的,當然它也是有顯著缺點的。如果把近零碳作為新能源電力的主要環境屬性,必然會產生水電、核電這些近零碳環境屬性如何體現的問題。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