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征收和公平公正待遇條款
確保國家政策空間是國際投資協定改革的一個驅動因素,澄清征收、限定公平公正待遇條款應是主要的改革路徑,即通過對措施的非法性排除,將公共政策嵌入某一具體的實體義務規范當中。加拿大與歐盟的《綜合性經濟貿易協議》規定:“除非為實現公共目的、符合正當程序、以非歧視性方式、給予及時充分有效的補償,否則締約國不得直接征收或等效的方式間接征收涵蓋投資”同時規定征收條款“不適用于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授予的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強制許可的發放。”“若知識產權的撤銷、限制或創設符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和知識產權章,這些措施則不構成征收。有關這些措施不符《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決定亦不構成征收。”該條明確排除了基于上述目標的東道國管制措施的違約責任,擴大了東道國的規制空間。
對公平公正待遇的改革,《美墨加協定》對“公平和公平待遇”的涵義限定在“根據世界主要法律制度所體現的正當程序原則,在刑事、民事或行政審判程序中不得拒絕司法的義務。”同時將“一方的作為或不作為與投資者預期不一致的事實”排除在違約情形之外,即使因此導致涵蓋投資遭受損失或損害。”加拿大與歐盟的《綜合性經濟貿易協議》采取封閉式清單的模式,列明違反公平公正待遇具體情形,包括拒絕司法、根本違反正當程序(包括根本違反透明度)、明顯的專斷、明顯錯誤的歧視、對投資者的虐待,從而防止投資者利用抽象性的公平公正條款進行濫訴,也可以對投資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權做出一定的限制,減少投資爭議的產生。
除完善征收和公平公正待遇條款外,一些國際投資協定還納入了投資者義務的條款。《美墨加協定》納入了“企業社會責任”條款,規定“鼓勵在其領土內或管轄的企業自愿將國際公認的標準、準則和企業社會責任原則納入其內部政策,其中包括經合組織跨國企業指南。這些標準、準則和原則可能涉及勞工、環境、性別平等、人權、土著和原住民權利以及腐敗等領域。”這一規定確定了投資者在哪些領域對東道國負有義務,將環境、人權、原住民權利等考量因素納入公益范圍,有利于擴大仲裁庭對公益的審查范圍,也有利于東道國依據寬泛的公益范圍主張權利。中歐《全面投資協定》也有類似規定。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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