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與排污許可制度之間的銜接工作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關政策,加強技術指導。在制定排污權交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時,應充分考慮排污權交易和排污許可制度的銜接問題,明確銜接原則和銜接方法,為實際操作提供理論指導。同時也要加強對各地銜接工作的技術指導,排污權交易和排污許可制度在指標量、期限上的銜接涉及到大量復雜的核算,核算的準確性將關乎經濟成本,對銜接工作開展進度和開展程度都有重大的影響。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加強對銜接工作過程的監控和監管。如對于排污指標量的確定,政府需秉承公正、客觀的原則,嚴格審查企業排污指標的核算,監測企業排污情況和排污權交易情況,根據企業預期排污量和實際排污量之間的關系進一步確定企業下一年度的排污指標。各地應當建立排污權交易管理平臺,對企業的排污許可指標和排污權交易情況進行統一管理,積極推進兩者的銜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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