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各行業和各地方政府出臺了大量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但不同標準之間的協調性、銜接性不足,難以形成系統、完整的方法學體系。從產品種類來看,現有核算標準聚焦于個人消費品或工業制成品,而核算這些產品碳足跡所必需的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等基礎能源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缺失。與能源產品標準開發“遇冷”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部分重點外貿產品的標準開發呈現“過熱”態勢。由于歐盟《電池與廢電池法案》對電池碳足跡提出了核算、數據報送和展示等要求,多個機構同時研制相關標準。中國標準化協會、中國生態文明研究與促進會、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廣東省低碳發展促進會等機構已發布的電池碳足跡核算標準就有8個以上。針對同一產品的不同標準采用的術語、編寫結構、核算方法并不一致,企業根據不同標準進行核算可能得出不同結果,甚至有部分較早發布的標準與國家通則標準相矛盾,而目前尚未修正或廢止。從標準內容來看,發達國家開發的標準往往更為細致全面,如歐盟產品環境足跡(PEF)標準關注到產品運輸、資本貨物、產品壽命延長等實踐中的具體問題,并提供了對應處理方式和實際計算所需的默認排放因子。相較之下,我國許多標準與核算通則相似度較高,往往僅就原則性、通用性問題進行闡述,對特定產品核算過程中的特殊性問題關注不足,標準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仍然有待提高。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