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怠于履行義務,后期積極整改并主動配額清繳
原告認為,上乘公司作為重點排放單位,不采取積極節能減排措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違反《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尚未購買和清繳碳排放配額818148噸二氧化碳,嚴重損害了碳排放交易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被告辯稱,2021年以前,我國并未正式推行碳排放交易工作,加之行政主管部門前期未明確碳排放市場的建設情況,也未提前告知企業需要核算及履約的具體開始時間。根據2014年12月10日頒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法規規范碳排放交易的最早時間在2014年,但是2018年以前,貴州并未開展碳排放交易,答辯人對未正式施行碳排放交易具有一定的行政信賴,并非主觀不履行核算義務。
在貴州省生態環境廳作出清繳要求后,答辯人已積極履行了部分碳排放配額購買義務。按照當前碳排放市場交易
價格,履約交易需資金至少6000萬元,公司資金周轉處于困境,基本喪失履約能力,但仍在積極履行履約義務,答辯人無逃避該行政義務的故意。
訴訟中,上乘公司向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轉入資金7318萬元用于購買碳排放配額。截至2023年12月28日,上乘公司對第一個履約周期應購買碳排放配額缺口821596噸二氧化碳完成了清繳履約。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上乘公司已經為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對
碳配額缺口進行了清繳,支出了相應費用,原告方的該項訴訟目的已經實現,法院不再支持。
值得肯定的是,本案訴訟過程中,被告上乘公司能夠認識到履行碳排放配額清繳義務的重要性,通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購買配額用于清繳,其前期雖然怠于履行清繳義務,但其在訴訟中積極整改并主動履行清繳義務的行為應當予以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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