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多次督促仍不履行碳排放配額清繳義務
2021年11月9日,黔西南州生態環境局興義分局環境執法人員會同興義市環境監測站對上乘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和監督性監測時發現,上乘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和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的違法行為,合計處以49.8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2月21日,興義分局執法人員在執法監測中發現,上乘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遂對其作出40.8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2月18日,黔西南州生態環境局興義分局環境執法人員和委托的黔西南州華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對上乘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和比對監測發現,上乘公司顆粒物CEMS超標,對上乘公司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8萬元行政處罰。
經查實,上乘公司為2019年—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第一個
履約周期應購買碳排放配額缺口821596噸二氧化碳進行清繳
履約。截至2022年1月20日,被告上乘公司僅購買碳排放配額3448噸二氧化碳,尚未購買和清繳碳排放配額818148噸二氧化碳。
據此,原告認為,被告嚴重損害了碳排放交易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繼續清繳義務或賠償與清繳義務等值的損害賠償責任;對周邊環境造成生態環境安全風險,侵害公共利益;不積極采取
節能減排措施落實“雙碳”目標,不積極履行碳達峰與
碳中和主體責任,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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