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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積極推進碳交易的同時擇機開征碳稅

      文章來源:易碳家碳交易網2018-05-25 22:47

      碳稅和碳交易協調機制構建建議

       
      在碳稅和碳交易同時實施的情況下,需要在制度和政策上合理構建二者的協調機制,以更好地實現碳減排目標,同時避免對企業造成過重負擔??傮w來看,這一協調機制應包括兩個方面。
       
      (1)調控范圍的協調機制。如前所述,為了避免對同一排放源或企業造成雙重負擔,碳稅和碳交易的調控范圍應避免重疊。即清晰劃分碳稅與碳交易各自的調控范圍的情況下,明確規定納入碳交易體系的排放源或企業不屬于碳稅征收范圍。
       
      考慮到部分屬于碳稅征收范圍的企業也可能參與自愿減排交易(CER),因此,對應納碳稅的企業從碳交易市場中購買的排放量也可以給予免稅政策。
       
      此外,在可行的情況下,還可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或排放源,如在一定的二氧化碳排放范圍內的企業,允許其自行進行選擇適用碳稅或碳交易政策。
       
      (2)調控力度的協調機制。在碳稅和碳交易調控力度的協調機制上,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不同調控手段在企業成本負擔上的協調。由于碳市場所確定的碳價格存在的不確定性,這與碳稅相對確定的稅率水平(碳價格)之間可能會存在著較大差距,這就可能會導致適用不同調控政策的企業之間存在負擔不公平的問題。為構建相對公平的碳減排成本政策環境,需要從碳交易和碳稅兩個方面的制度設計著手,實現二者在調控力度上的大體一致。一方面,在碳排放權配額的分配上,需要結合碳市場的逐步完善,通過拍賣使企業有償獲取配額;另一方面,碳稅需要根據企業配額拍賣的價格和碳市場中的交易價格情況,作為制定碳稅稅率水平的重要參考依據,通過建立動態調整的碳稅稅率制度來協調與碳交易體系之間的負擔關系。
       
      二是碳稅和碳交易基于調控力度的配合方式。碳稅與碳交易的另一個重要配合模式,是在國內碳市場發生失靈的情況下,即市場中的碳價格降低到很低的水平,已經無法調控企業碳排放行為時,通過碳稅起到碳價支撐作用。此時,可對碳交易體系無法調控的碳排放和企業征收一定稅率水平的碳稅。這種情況下實施的碳稅,是利用碳稅在碳價格或排放成本上的確定性,以其稅率水平來確定排放的最低碳價格。
       
      課題組介紹: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課題組
       
      負責人:傅志華
       
      執 筆:傅志華 程 瑜 許 文 施文潑 樊軼俠
       
      全文刊發《財政研究》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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