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開展碳交易的同時,中國仍有必要開征碳稅
(一)
1.單靠碳交易機制不能充分實現中國碳減排的目標
中國在2009年宣布碳排放強度到2020年降低40%到45%的目標。2014年11月12日,又在《中美氣候變化聯合聲明 》中宣布于2030 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并將努力早日達峰,到 2030 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20% 左右的目標。作為世界上的二氧化碳排放大國,減排任務艱巨,光靠碳交易機制難以實現這一目標。
(1)出于對政府管理能力和企業交易能力的綜合考慮,碳交易市場并不能覆蓋所有的企業和碳排放量。目前已經確定的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啟動時首先覆蓋了電力行業中年能耗一萬噸標準煤以上的企業。發電行業納入的企業達到1700多家,排放量超過30億噸。未來還將進一步擴展到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航空等重點排放行業,預計現在的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完全建成后所管控的碳排放量將占到全國碳排放總量的50%以上。①對于剩余近5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大量的小企業排放源,也需要有相應的調控手段。
(2)在中國市場機制發展不完善的情況下,碳交易市場存在價格失靈的可能。碳市場是基于人為設立的碳排放權而建立起的交易體系,其機制設置和運行軌跡都要遠遠比一般的商品交易市場復雜,對一國市場機制的完善程度要求更高。從近幾年EU ETS等主要碳市場的運行結果來看,即使在歐盟等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碳市場也存在著價格調控失靈的可能性。對比歐盟碳市場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在中國目前市場化程度不高的背景下,更需要充分考慮國內碳市場價格失靈的可能性和風險問題。
(3)中國地區發展差異大,單純依靠碳市場難以有效調節各地的碳排放行為。國內各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程度和產業結構等方面差別巨大,碳減排面臨著不同的形勢,而各地在管理能力等方面也同樣存在著差別。從碳交易試點地區情況可以看到,由于制度設計等原因,部分地區的碳市場也面臨著
碳價格調控失靈的問題,需要有更加全面的碳減排手段加以應用。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