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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享】劉長興:論綠色原則在民法典合同編的實現

      文章來源: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劉長興2019-02-21 09:52

      合同附隨義務的綠色擴展

       
      合同附隨義務增加是民法社會化背景下合同法規則已經發生的顯著變化,附隨義務條款已經成為限制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口袋條款。環境保護要求是隨著民法社會化浪潮進入民法的,因此附隨義務條款成為合同制度綠色化的優先選擇,理論上完全可以利用合同附隨義務的利益調節功能將環境保護義務納入其中。合同附隨義務的認定標準、可訴性以及違反之后果等都還是司法裁判的難點,因此合同制度應當在規范體系中明確附隨義務,以利于合同附隨義務糾紛中準確適用法律,綠色原則可以在合同附隨義務的明確化過程中進入合同制度體系。
       
      合同附隨義務本質上與誠實信用原則、交易習慣等相關,可以反映社會價值對合同關系的調整和限制,包括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以及合同終止后的附隨義務。前者的綠色化在合同履行規則中反映,后者涉及合同履行后可能導致的環境后果的預防和控制。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在法律上確認合同當事人舊物回收等附隨義務有利于減少固體廢棄物及關聯污染,是應對當前廢棄物污染的必要措施和踐行綠色原則的基本要求,特別是在我國尚未建立強制性舊物回收制度的背景下,通過合同制度對舊物回收進行引導和規范尤其具有重要意義。另外,合同履行完畢后,發現合同標的物的可能產生新的環境影響的,也應當履行通知義務,這可以包括在《合同法》已經規定的附隨通知義務中。
       
      具體來說,建議修改《合同法》第92條的后合同義務規定,明確增加舊物回收為合同終止后的附隨義務內容,表述為“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從合同附隨義務方面助力我國建立和完善廢棄物特別是危險廢物的回收體系。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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