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立法模式的選取
法律以什么樣的形式和方式呈現在公眾面前,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法律的正當性和其在社會中被認可度,對法律實施效果具有重要影響。因此,立法模式的選擇十分重要。
繼我國作出碳中和承諾后,中央與地方陸續發布多份政策文件支持并推動碳中和愿景實現,為研究碳中和立法模式塑造了良好的政治環境與氛圍?!峨p碳意見》明確提出“研究制定碳中和專項法律”,為碳中和立法提供了直接且有力的政策依據。我國應選取能充分且準確地表達該意志的立法模式,制定碳中和法律規范,有效指導碳中和工作開展。就上述三種立法模式而言,相對于法律作用有限的分散法律模式和剛性有余、柔性不足的基本法律模式,兼具靈活與權威的綜合法律模式或許更契合現實需要。
探究碳中和立法模式歸根結底是適應經濟結構深刻轉變與全面優化的必然選擇。這種經濟結構的轉變與全局性調整,如果沒有法律的權威與尊嚴作為支撐,很難有效抵制外在的誘惑與干擾,持續有力地向前發展。相較于分散法律模式,基本法律模式與綜合法律模式更能促進法律實施的權威與效能,滿足推進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的需要。因此,建議重點考慮基本法律模式或綜合法律模式。然而,與制定綜合法律模式相比,基本法律模式制定與研究流程更煩瑣、漫長,落地實施相對慢,不利于為碳中和快速開展及時提供扎實的法律支撐。
綜合來看,選取的碳中和立法模式不僅要滿足系統、全面、有序地梳理與調整法律框架的設計與布局的需求,還要為社會各領域、各行業的碳中和行動提供全面可靠的法治保障。因此,同相對零散的分散法律模式相比,基本法律模式和綜合法律模式有助于構建起內容全面、層次有序的法律規范體系,更契合立法需求。但基本法律是比較全面地規定和調整國家及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基本社會關系的法律,包括關于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而碳中和所涉及內容與此關聯度不高。因此,筆者認為,碳中和綜合法律模式更適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所需,是我國碳中和立法模式的最優選擇。
(作者單位分別為深圳市坪山區委黨校、坪山區法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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