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攜號轉網”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申請“攜號轉網”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已在原簽約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也即“攜出方”)辦理真實身份信息登記。
根據我國移動電話用戶實名制管理相關要求,用戶辦理“攜號轉網”需首先在攜出方辦理了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同時,用戶在與新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也即“攜入方”)簽約時,需和攜出方登記的身份信息進行比對,確保是同一人后方可辦理攜入,從而有效防止號碼被錯誤攜轉,保障用戶合法權益。
(二)待“轉網”的號碼處于正常使用狀態(非掛失、停機狀態)。
(三)用戶已與攜出方結清了當月實時話費以及相關賬單費用。
(四)用戶與攜出方無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的協議。
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如果用戶與攜出方簽訂了有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的協議,用戶辦理“攜號轉網”業務,相當于單方提出解約,應在攜出方提出解除協議,并按照協議規定處理。
“在網約定期限限制”協議,是指用戶與攜出方簽訂的協議中明確規定了用戶必須使用攜出方網絡的時間限制。對于沒有時間限制的協議,不影響用戶“攜號轉網”。
(五)不影響其他號碼、套餐、業務等的繳費和使用。
目前,基礎電信企業推出了很多類似于“親情號”、“家庭套餐”等業務,一個號碼作為“主賬戶”,其他的號碼,寬帶、IPTV等業務都與之捆綁,由其統一繳費。如果“主賬戶”申請“攜號轉網”,需要先做賬戶分拆,以確保該號碼攜出后,不會影響其他號碼和業務的付費和使用。
(六)無“攜號轉網”不良記錄。
用戶應履行向電信業務經營者繳納電信服務使用費用的義務。如果用戶在以往辦理“攜號轉網”過程中出現過逾期未繳納所欠攜出方電信費用的情況,將產生“攜號轉網”不良記錄,無法再次辦理“攜號轉網”。如需辦理,應先繳清所欠費用,消除不良記錄。
(七)距離最近一次“攜號轉網”已滿120個自然日。
這是沿用前期試驗階段的一個規定。從試驗情況看,用戶辦理“攜號轉網”,通常是認同攜入方的服務,或是希望使用攜入方的相關業務,用戶轉網后短期內不會再次攜轉。同時,“攜號轉網”需消耗一定的網絡資源,如果出現大量用戶頻繁轉網,將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網絡資源的浪費。綜合上述考慮,設置了兩次“攜號轉網”的最短時間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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