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相關政策
近年來,隨著我國生態文明建設、
綠色金融的持續推進,有關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政策法規也不斷出臺和完善。公司治理層面,2003年國家環保局(現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是我國第一個關于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政策;2008年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規定上市公司可根據自身需要披露環境信息;2015年正式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對重點排污單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做出強制要求,將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提升至法律層面;2016年七部委聯合印發《關于構建
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2018年證監會修訂《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環境信息等相關情況。
金融機構作為企業生產運營資金融通的媒介,是綠色發展的重要參與者。近年來,金融監管部門出臺政策文件多角度支持綠色投融資行為,同時也通過集中統計、信息披露提升綠色投融資透明度等方式對環境信息測算和披露進行規范。信貸政策方面,銀監會(現銀保監會)自2007年以來陸續出臺《
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意見》《綠色信貸指引》《綠色信貸統計制度》等文件,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綠色信貸項目環境效益進行報告。
綠色債券方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綠色金融債券有關公告》《關于加強綠色金融債券存續期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以及與證監會共同發布《
綠色債券評估認證行為指引(暫行)》等,對債券支持綠色項目環境效益測算、披露和第三方鑒證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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