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信息披露的國際實踐和主要特征
2015年12月,20國集團金融穩定委員會宣布成立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CFD),兩年后正式發布《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建議報告》建議企業披露與環境和氣候相關的公司治理、戰略、風險管理、指標和目標等四類信息,借此評估由氣候變化和低碳轉型帶來的風險和機遇,分析對其資產、負債和投融資過程中產生的財務影響。目前在國際上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環境和氣候披露組織和架構還有:全球環境信息研究中心(
CDP,原名
碳披露項目)年度調查問卷、世界經濟
論壇下屬氣候披露標準委員會(CDSB)《環境和氣候變化信息披露框架》、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規范性框架等。上述披露倡議覆蓋全球約120多個國家、103個行業、上千家機構,涉及資產超過12萬億美元,具有較廣泛的影響力。
從上述披露倡議的采納機構名單看,目前以規范化模式集中披露環境與氣候相關信息的機構以發達經濟體為主,第三產業占比最高,反應出三個主要特點。一是分布不均,歐洲、北美洲、大洋洲和亞洲(以日本、新加坡為主)等地區機構占比過大。歐美發達經濟體大多處于工業化后期,近年來持續通過法律和政策推進社會低碳發展,對企業加強氣候和環境信息披露提出明確要求。二是缺乏認識,環境相關數據受重視程度不高。直接反應盈利狀況的財務數據普遍受到企業管理層和投資人重視,而環境效益計量、利益相關方溝通等工作暫未對生產營運產生大規模、深層次影響,被大多數企業視作品牌宣傳手段。三是披露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環境信息披露的探索和實踐仍處于初級階段。雖然已有多個有國際影響力的環境信息披露倡議和指引,但相關工作仍面臨機構內外動力不足、數據可得性不高、人才短缺等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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