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應對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的對策
(一)國際層面:堅持氣候變化應對多邊治理機制
第一,堅持“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立場。碳邊境調節措施雖然存在適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基于保護可用竭的自然資源條款的可能,但是其本質還是歐盟對氣候變化政策寬松國家征收碳邊境調節稅的單邊措施。我國應該重申“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在滿足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加快我國氣候變化應對和溫室氣體減排。
第二,推動中歐氣候變化溝通與合作。歐盟委員會保留了碳邊境調節機制的具體設計空間。在該機制最終法律文本出臺之前,我國應結合歐盟各機構的意見,密切關注不同國家、國際貿易和環保組織的反應,動態調整我國對該機制的態度和應對方案。
第一,完善我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首先,拓寬
碳交易行業覆蓋范圍,逐步覆蓋全行業的碳排放總量控制。其次,豐富全國
碳市場交易種類,完善碳抵消機制以獲得稅費的減免優惠。同時,盡快與國際相關方一起推動全球碳定價機制建設。
第二,推動我國碳稅制度建設。碳稅和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協同促進溫室氣體減排,前者適用于重點減排行業和企業,而后者適用于排放量較小、分布不集中的行業。碳稅制度的具體建構存在兩種設計路徑:其一,將現有的資源稅、消費稅等改為碳稅,以燃料為依據,在現有環境保護稅基礎上增加碳稅稅目;其二,將碳稅作為獨立的稅種,根據企業生產過程中溫室氣體的實際排放量進行征收。
第三,加快構建我國
碳標簽認證體系。
碳標簽認證體系的建設需要確定我國碳標簽制度的產品范圍、類別和名錄,結合歐盟或其他地區關于產品的低碳減排技術要求,對于出口產品實行專門的低碳減排檢測,在符合低碳減排技術的基礎上,授權部門、機構或組織對生產商的碳標簽申請進行核準和認證。
作者:區樹添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講師
本文為中國法學會2022年度部級法學研究課題“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的中國應對研究”(課題編號CLS(2022)C57)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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