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主要內容
(一)實施時間
根據歐盟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建立碳邊境調節機制的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的提案》,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分三個階段實施:過渡階段、第二階段和第三階段。在過渡階段,進口商在2023-2025年無需承擔碳費用,但是需要向歐盟提供進口商品的
碳排放量報告。在第二階段,自2026年開始,進口商需申報進口商品的數量及其
碳排放量,并根據進口商品的碳排放量向指定機構購買相應的“碳邊境調節機制證書”。如果歐盟境外出口商能夠證明其商品已在第三國支付相關的碳排放費用,進口商可以從碳邊境調節機制中扣減相應成本。在第三階段,即2036年之后,歐盟碳排放權
交易系統(EU ETS)的免費配額被全面取消。屆時歐盟內部對碳排放配額的需求進一步加大,進而拉高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碳價和“碳邊境調節機制證書”的
價格。
(二)適用范圍
歐盟委員會和歐盟理事會主張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的適用行業首先覆蓋水泥、化肥、鋼鐵、鋁業。前述四個行業均強調對二氧化碳的規制,但在化肥行業和鋁業還分別涉及一氧化二氮(笑氣)以及全氟化碳的調整。而歐洲議會在前述基礎上,主張碳邊境調節機制的調整范圍還應包括有機化學、塑料、氫和氨,以及間接排放。
(三)機制方案
歐盟委員會對于碳邊境調節機制的提案在不斷變化。其最初于2020年發布的《關于歐盟綠色新政(碳邊境調節機制)公開征求意見》規定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有四種方案:(1)進口稅(也稱碳邊界稅carbon border tax);(2)進口商被納入現有的碳排放權交易系統;(3)針對進口商建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之外的一種機制;(4)碳消費稅,即根據歐盟某類產品的平均碳強度,對進口商品征收一種新的消費稅。
但是歐盟委員會最終提交的關于建立碳邊境調節機制的方案有六種:(1)由進口商根據歐盟碳價或產品的默認碳強度對進口商品支付
碳稅(carbon tax);(2)參考歐盟碳排放權交易系統,由進口商以進口商品的溫室氣體排放強度所對應的價格購買碳邊境調節證書;(3)類似方案二,但是碳費(carbon price)依據是基于第三國產品的實際碳排放量,而非基于歐盟生產者平均值的默認值;(4)在方案三的基礎上,要求進口商提交碳邊境調節機制證書。同時,免費配額從 2026 年開始以每年10個百分點遞減;(5)是方案三的變異,其實施范圍縱深到價值鏈;(6)對涵蓋歐盟內部和進口產品消費的碳密集型材料征收消費稅,此外延續歐盟碳排放權交易系統下歐盟內部產品的自由分配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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