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危機與生物多樣性的協同治理需要發展綠色普惠金融
在不淘汰化石能源的前提下要實現碳中和,研發碳捕捉和碳儲存等技術非常重要,但碳捕捉和碳儲存等技術成本較高,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例如通過森林、濕地、草原、海洋等生態系統固碳作用來增加地球吸碳能力,從而促進碳中和,就變得非常重要。因此,這次COP28,氣候危機與生物多樣性的協同治理就成為重要議題之一。
會議期間,《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COP28主席國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CBD)COP15主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近30個國家/地區和聯盟共同簽署《COP28氣候、自然和人類聯合聲明》,致力于推進國際、區域和地方合作,全面推動氣候和自然綜合行動的實施。首次全球盤點已明確指出,必須通過合作,以積極進取和連貫的方式應對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喪失和土地退化挑戰,從而實現《巴黎協定》的近期和遠期目標、2030年目標以及《昆明-蒙特利爾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的具體目標。
資金機制是實現聲明行動的重要保障。但是,很多生物多樣性項目是中小型項目,其實施主體,是中小企業。對中小型綠色項目的綠色金融支持,一直是綠色金融發展中最難的一環,特別是綠色認證,如果放松綠色認證,就會出現漂綠,如果加強綠色認證,又會增加中小企業的負擔,讓中小企業無法從綠色金融中真正獲利。所以,要專門進行綠色普惠金融研究,開發出適合綠色普惠金融的標準、政策和工具。
《綠色金融術語(試行)》已對綠色普惠金融的概念進行界定,但細化到具體的符合綠色普惠范圍的金融活動尚無施行標準,為金融機構實操人員有效識別綠色普惠項目并提供融資支持增加難度。以貸款活動為例,由于綠色貸款和普惠貸款統計方法存在差異,直接取二者交集無法完整反映投向綠色普惠領域的貸款數據。
當前綠色金融標準主要還是針對大型綠色項目,涉及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農村中小型綠色項目很難享受到綠色金融的優惠政策。主要原因在于大規模的綠色項目,通常具有更明顯的環境效益,更易于評估和監控,因此成為資金和政策支持的重點。相比之下,中小型綠色項目,往往因規模較小、影響力不如大項目直觀,而難以吸引足夠的綠色金融資源,因此面臨著綠色金融標準難以對其覆蓋的問題。
為此,首先,需要擴展現有的綠色金融標準或者專門出臺綠色普惠項目標準,并著力降低綠色中小型項目的綠色評估費用。其次,要搭建共享信息
平臺,引導公眾、媒體發揮監督作用,減少市場信息不對稱。再次,要推動金融產品創新,融資融智并行,在設計收益流的基礎上,設計綠色普惠項目融資方案。引導機構創新金融服務模式,完善綠色普惠金融產品體系,滿足多元化普惠服務對象的綠色融資需求。結合區域特色,為不同群體提供相應的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