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銀行業提升綠色金融績效的建議
《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金融評價方案》對銀行業綠色金融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將綠色貸款升級為綠色金融,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意味著銀行業綠色金融要從追求量的發展到注重質的提升。銀行業要深入研究《評價方案》變化及要求,從明確綠色金融發展戰略和規劃、健全綠色金融公司治理機制、豐富綠色金融產品、防范綠色金融市場風險、強化環境信息披露等方面發力,全面提升綠色金融績效。
第一,明確綠色金融發展戰略和規劃。修訂后的《評價方案》采納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將銀行業綠色金融發展戰略和規劃納入定性指標,作為對機構綠色金融制度制定及實施情況(權重為40%)的考核指標之一。由此可見,綠色金融發展戰略和規劃是社會和監管機構共同關注的問題,決定了銀行業綠色金融的發展方向和潛力。銀行業要將綠色金融發展納入戰略內核,加強戰略認知和規劃執行。首要任務就是制定與國家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適應的自身運營和集團整體的碳中和目標。華夏銀行于2021年5月率先宣布碳中和路線圖,計劃在2025年之前實現自身碳中和,為國內銀行做出表率,其他銀行也應該盡快明確碳中和的時間表和路線圖,搭配階段性的
碳減排、碳融資目標,并及時公布完成情況,提高規劃執行效率。
第二,健全綠色金融公司治理機制。隨著ESG(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理念的推行,將綠色金融貫穿于公司治理機制是國內外大型銀行全面綠色轉型的關鍵舉措。銀行業協會發布《中國銀行業綠色銀行評價實施方案(試行)》賦予董事會職責、高管職責較高的權重(分別為12%和10%),主要目的就是讓管理層重視綠色金融業務的發展,從決策—管理—監督等各方面提升金融支持經濟社會綠色轉型的能力。目前六大行和部分股份制銀行已經逐漸完善了綠色金融治理架構,逐步建立了“董事會—管委會—管理層—執行層”自上而下的公司治理架構,在此基礎上要繼續強化董事會和管委會的綠色金融業務決策職能,提高戰略站位和業務發展前瞻性;管理層和執行層要加強協同配合,高效執行董事會和管委會相關決議,在穩健經營的前提下積極拓展綠色金融業務。尚未健全公司治理架構的銀行要將盡快提上日程,學習國際和國內大行的先進經驗,及時溝通交流綠色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建立長效合作機制。
第三,豐富綠色金融產品。《評價方案》將綠色信貸升級為綠色金融是監管機構適應綠色金融發展趨勢的重大調整,意味著綠色金融業務考核從表內向表外延伸,從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向非存款類金融機構拓展。鑒于目前僅將綠色信貸和綠色債券納入定性指標考核范圍,銀行業要綜合考慮多元化業務的發展,提高全口徑的綠色融資總量。六大行的綠色信貸業務規模較大,占據先發優勢,可以在鞏固綠色信貸存量的基礎上積極發行和創新境內綠色債券,以綠色保險、綠色基金、
碳金融產品拓展境內外客戶,提高綠色金融產品的吸引力和認可度;密切聯動綜合經營子公司,創新研發綠色租賃、綠色理財、綠色信托等相關業務,加快綜合化轉型。政策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城農商行以發行境內綠色債券為主,在綠色信貸上較六大行相對落后,應該持續增加綠色債券投資,以直接融資帶動間接融資,強基礎、補短板。
第四,防范綠色金融市場風險。綠色金融市場風險既包括綠色信貸不良率、綠色債券違約率等綠色資產風險,也包括物理風險、轉型風險等氣候和環境風險?!对u價方案》將綠色金融業務風險總額占比納入定量考核指標,權重由20%提升至25%,并將氣候和風險管控納入定性考核指標,充分體現了對防范綠色金融市場風險的重視。在業務拓展方面,銀行業要嚴格進行貸前-貸中-貸后審查,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密切監控綠色資產的資金流向;做好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等相關業務的數據治理,定期檢查借款人的綠色信用記錄、項目風險預警等數據,健全風險綜合評估體系。在氣候和環境風險管理方面,借鑒國內外經驗,深入研究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優化風險建模方法,提高風險識別率,及時披露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相關結果,為高碳客戶量身定制綠色轉型方案。
第五,強化環境信息披露。優質的環境信息披露是開展綠色金融績效評價的前提?!对u價方案》中的定量考核指標都是建立在高質量的環境信息披露基礎上的,《綠色銀行評價實施方案》也有對信息披露的定量和定性考核。中國銀行業的環境信息披露存在披露意愿低、披露質量差、披露框架不統一、定量指標披露程度低等問題,加大了監管機構收集和比較數據的難度。當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的信息披露要求也在逐步提高,2019年港交所更新《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將“不遵守就解釋”和“建議披露”兩種披露責任升級成了“強制披露”和“不遵守就解釋”,港股上市銀行的ESG信息披露由自愿逐步向強制過渡。在此背景下,銀行業不僅要做好綠色金融業務的信息披露,還應該及時披露
碳足跡、污水和碳減排、能耗降幅、垃圾處理等信息,依據國際大型銀行的環境信息披露框架,完善ESG信息披露體系。加強與企業、政府、國際組織之間的交流協作,以中英環境信息披露
試點工作為契機,在規則制定、數據標準、壓力測試、披露流程等方面進行信息共享,降低信息披露的成本,提升信息披露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