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判決在法院監督下予以注銷
林業碳匯權益是一種新型森林資源財產權益,購買僅發生經核證減排量在國家自愿減排交易登記簿持有主體之間的流動,仍然有被用于轉賣的風險。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于抵消碳排放的減排量,應于交易完成后在國家登記簿中予以注銷。即是說明在未注銷前,仍有被用于抵消碳排放的可能,只有注銷后才產生實際減排的效果。
為防止當事人認購完成后再次對外轉讓變現等問題,認購的經核證林業碳匯減排量必須在國家登記簿中予以注銷。
注銷過程由法院予以見證并監督能夠確保注銷的真實性,預防回流風險的發生,故本案中法院在判決被告單位認購經核證林業碳匯的同時,一并確定“購買的核證林業碳匯在本院監督下予以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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