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符合以認購經核證林業碳匯方式替代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的規則
一是本案具有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請求和公益訴訟被告單位的自愿認可。
本案認購林業碳匯具有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起訴請求基礎;同時,法院亦征求了被告單位的意見,被告單位認為,在因客觀原因限制無法全部進行直接修復的情況下,該方式能夠快速有效進行替代履行。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單位主動預繳了全部的森林生態系統損害賠償金。
二是本案綜合考慮了受損環境要素、損害后果、當事人購買意愿等具體案情,比較了各種責任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
本案中損毀的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珙桐系高海拔植物,既無法進行原址補種,也無法全部進行異種異地的修復。
根據鑒定機構和當地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法院已經責令被告單位采用異種異地的方式直接補種了部分小葉楨楠,但是,由于本案的生態損害賠償金數額較大,且當地無足夠合理范圍的補種土地將全部的森林生態系統損害賠償金用于實施直接修復,也沒有合適的生態修復項目填補本案的生態服務功能的損失。
為避免賠償資金“沉睡”和生態服務功能損失“欠賬”,故從司法解釋規定的責任方式合理性因素考量,人民法院采取了判決補栽補種與認購碳匯相結合的“直接+替代”綜合責任方式。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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