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自愿和公平原則對共有核證減排量收益合理分配
核證減排量收益的分配關系到所有參與主體的切身經濟利益,合理分配轉讓收益是保障利益平衡的關鍵。第八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結果顯示,林木個人所有的比例已經明顯上升,個體經營的天然林、人工林、公益林等比例已經占比第二位,僅次于國有,這些林種將成為我國林業碳匯項目潛在的重點開發領域。
因此,筆者建議參照付出勞動量的比例,以合同約定的方式,以及在項目開發設計文件中就收益分配規定如下:
首先,應當對個人、家庭等私有化主體,多分配核證減排量轉讓收益。這是因為林業碳匯項目的實施期限一般為30年,在此期間除了需要政府提供先進的技術支撐外,必須長期依賴林農的種植、勞作、維護和看護等工作。同時私主體更多收益占比能夠在實現溫室氣體減排、增加就業機會、增加農業收入和幫扶經濟欠發達地區等方面推進社會效益在內的可持續發展。
其次,應當給項目實施機構適當多分配核證減排量轉讓收益,激勵更多專業化實施機構參與其中。
再次,從資源安全、國家安全的角度考慮,將碳匯項目核證減排量的一部分收益歸屬為國家或政府作為管理資金,能夠保障核證減排量交易的妥善管理和處置。
最后,根據母權歸屬主體——集體、國家,再分配相應比例的轉讓收益。
建議出臺專門的行政法規《林業碳匯項目管理條例》加以規范,從林業碳匯項目開發實施到碳匯核證簽發,再到碳匯產品進市交易的各個環節,安排好利益的歸屬、分配和邊界。
需注意的是,有學者提出采用生態補償制度來應對碳匯權利等新型林權利益分配不公,或者將林業碳匯活動作為生態補償制度的補充甚至歸為同一問題,以達到維護參與者財產權益之目的,筆者認為不妥。
碳匯交易是國際應對氣候變化層面上,對其樹木產生的碳吸收當量的對價,是單一的內容,并不包含森林資源除了能吸收溫室氣體外,所具備的涵養水源、凈化空氣、防風固沙、維持生物多樣性、國土綠化、森林康養等外溢性效益。這些恰恰是生態補償制度需要考慮的補償計量要素。應當將碳匯權利與森林生態補償研究剝離開,以使森林生態功能更充分更全面地通過制度建設展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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