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順林業碳匯供給機制
第一,在立法中明確林業碳匯產權。針對目前林業產權主體模糊、林業生態產權內容缺失的現狀,需要在立法上進行制度創新。例如,應將林地和土地的各自不同特性進行區分,改變目前視林木等林業自然資源為土地附屬物的傳統分類方法;從物權角度明確界定林業碳匯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即原本屬于森林自然屬性、被人類無償享用的林業碳匯,通過法律對其設定權利與義務關系,使其具備財產權社會屬性。
第二,立法保障林業碳匯權益的實現。應從立法上確定林業碳匯的權利歸屬,改變目前碳匯項目中林農和集體很少或沒有充分享受到碳匯經濟效益的現狀,增加林農和集體在林業碳匯項目的計劃、設計和談判交易階段中的知情權與表達權。同時,建立林業碳匯增益者利益激勵機制,引導并激勵林業碳匯相關權益主體積極投入到林業碳匯的生產中,達到增加林業碳匯目的,更好落實林業生態補償制度。
第三,完善林業碳匯交易立法。提高碳交易立法層級,擴大碳交易市場涵蓋面,將林業碳匯納入全國碳交易市場的強制抵消對象,提高抵消比例,激發林業碳匯的市場活力。完善林業碳匯金融市場法律法規。制定一系列林業碳匯金融標準、規則,提供相應的林業碳匯金融投資、稅收、信貸規模導向等政策,營造有利于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發展的政策環境。同時配套林業資源生態化評估機制,使林業碳匯交易立法更具操作性。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和人工智能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的背景下,從科學技術層面發揮指引和規范作用,合理規劃數據采集及融合流程體系、強化林業碳匯產品數據安全保護的能力提升。
在全球經濟社會發展方式正經歷重大變革的背景下,從法律層面理順林業碳匯供給機制,可以為林業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共贏擴展新的空間和思路,增強氣候變化適應性,實現可持續發展。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學中國仲裁學院執行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