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各方林業碳匯權益
我國林業碳匯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中的綜合效益日益凸顯,但仍應看到,我國在經濟高速運轉的同時,亦成為溫室氣體排放大國。對此應從戰略上做出前瞻性制度安排,破解制約林業碳匯發展的關鍵性問題,推動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
首先,立法對林業碳匯產權的界定不明晰。林業碳匯與其依附的林地、林木具有物理上的不可分割性,使得林業碳匯的權屬與所依附的林地、林木的權屬無法完全割裂開來單獨進行界定。也就是說,林地產權、林木產權和林業碳匯等生態產權等組成的林業產權是不可分割的,但同時又由不同的部門法予以規范。據此,屬于集體所有的林木所產生的碳匯產權應該歸集體所有,林農無法取得林業碳匯權。
其次,林業碳匯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從立法到地方政策沒有明確林業碳匯供給利益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導致利益分配缺乏依據,不能有效保障林業碳匯的生態供給。政府、企業、公民應該在林業碳匯供給中扮演什么角色,以及各自應承擔的義務范圍等,都未在法律條文中體現出來。例如物權法僅僅規定了森林、林業土地、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等,沒有明確界定林業碳匯等生態權利及其法律屬性;森林法沒有從制度層面對林業碳匯予以支持和保障。
再次,林業碳匯交易的相關立法尚待完善。由于我國碳交易市場體系沒有將林業碳匯納入強制減排范疇,屬于自愿減排,加之碳交易的立法層級不高,導致林業碳匯交易
價格偏低,挫傷了市場供給林業碳匯的積極性。此外,由于林業碳匯交易是一個新興市場,全國林業碳匯交易的金融市場也亟待法律的回應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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