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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碳排放報告弄虛作假行政責任條款的建議

      文章來源:環境經濟雜志陳虎 胡靜2023-08-14 16:15

      檢測機構的行政責任

       
      這里的檢測機構不同于核查機構,核查機構從事對碳排放報告的核查,檢測機構是指接受碳排放單位的委托從事檢測、編制檢測報告的機構。
       
      《草案稿》和當下有關碳排放權交易監管的立法,對檢測機構的行政責任付之闕如。不過,檢測機構的責任在《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2021)中有所規定。該辦法如是規定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或者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行政責任:法律、法規對撤銷、吊銷、取消檢驗檢測資質或者證書等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該辦法可謂是檢驗檢測機構監管的普通法。《草案稿》有必要根據碳排放量檢測的特點對檢測機構弄虛作假規定相應的行政責任。
       
      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可做參考。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編制虛假評價報告書或表的單位處所收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受委托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報告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上述業務,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歸納而言,其行政責任為:罰款、禁止從業和沒收違法所得。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草案稿》有必要增設一個法律責任條款,大致規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禁止從業和沒收違法所得:接受委托憑空編造檢測報告;授意指導企業制作虛假樣品送檢;不審核重要原始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偽造原始檢測記錄;虛報、瞞報重要數據;篡改、偽造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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