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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讀《巴黎協定》第6條

      文章來源:GRAVAS碳信用碳交易網2022-01-18 11:07

      第 6.2 條和第 6.4 條市場機制有什么區別?

       
      第 6.2 條
       
      第 6.2 條允許各國通過雙邊或多邊協議相互交易減排量和清除量。 這些交易信用被稱為國際轉移緩解成果 (ITMO)。 它們可以用二氧化碳當量 (CO2e) 或其他指標來衡量,例如可再生能源的千瓦時 (KWh)。
       
      第 6.4 條
       
      第 6.4 條將創建一個由聯合國實體監督的全球碳市場,目前僅稱為“監督機構”。 項目開發商將要求在監管機構注冊他們的項目。 項目必須得到實施國和監管機構的批準,才能開始發放聯合國認可的信用額度。 這些信用額度被稱為 A6.4ER,可以由國家、公司甚至個人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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