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氣候領導力的提升
作為重要締約方的中國對于此次波蘭氣候大會的態度十分積極,中國政府派出了由有關部門及
專家90余人組成的代表團參加本次大會,介紹中國在
節能減排、綠色發展方面的實踐經驗,推動各國就《巴黎協定》“實施細則”達成共識。中國還在“實施細則”談判的困難階段,接受調解的重任,促使本次談判最終打破僵局,推動了談判最終成果的形成,達成了一系列積極成果。既維護了發展中國家的權益,又展現了負責任大國的形象,中國在國際氣候治理上的貢獻也得到了國際社會的高度肯定。
鑒于此,中國下一步應承擔適當的國際氣候治理領導責任[17] ,為完善國際氣候法律機制貢獻積極力量。面對國際氣候治理新形勢,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同時也是世界碳排放第一大國(總排放量占全球25%以上)的中國,承受著來自國際社會的巨大外部壓力。“中國2030年目標”中一個極為重要的方面就是我國承諾在2030年左右使碳排放達到峰值,這就需要我國最晚于2030年,使碳排放呈現下降趨勢。應確保碳排放達峰承諾的實現,以此維護負責任大國形象。同時,為最不發達國家或小島嶼國家等急需氣候援助的國家提供資金與技術支持,加強“基礎四國”機制建設,深化與歐盟的氣候合作,堅決推動落實《巴黎協定》,提升中國的國際氣候領導力。
我國也遭受著環境退化、資源不足的內部壓力,亟待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積極進行經濟優化調整,堅持走綠色低碳發展道路,在國內廣泛開展低碳行動計劃。過去粗放的發展模式已難以為繼,未來需進一步提升經濟增長的質量。搶占未來
低碳經濟的高地,推進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這不僅是中國的大國責任,也是中華民族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
中國現已走入了國際氣候治理舞臺的中心地帶,應積極發揮自身的氣候領導力,促進國際變化法的公平正義與效率提升,只有建立在公平的基礎上,同時又充分考慮效率的國際氣候法律機制才能得到世界范圍內的廣泛認可?!栋屠鑵f定》“實施細則”在未來的具體實施中勢必會遇到新的挑戰,我國應進一步提升氣候領導力,以在國際氣候法律規則的制定中擁有更多話語權,推動國際氣候法律機制走向更為公平合理之境。
波蘭氣候大會達成了制定《巴黎協定》“實施細則”的核心任務,為下一步共同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支撐。文章主要從氣候融資、透明度問題、國家自主貢獻以及資金和技術轉讓四個方面,分析了本次談判的積極成果??傮w而言,各方就《巴黎協定》中涉及的自主貢獻、透明度、資金支持、技術支持等問題達成基本共識,在現有框架下對具體規則進行了細化,有利于提升各國行動互信?;谏衔膶?ldquo;實施細則”的分析不難看出,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兩大陣營之間的區別繼續弱化,但發展中國家仍享有一定程度的靈活性,傳統的“區別責任”逐步被“靈活性”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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