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新發展理念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框架的路徑
(一)構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本土化”話語體系
在全面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的背景下,構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本土化”話語體系具有充分的必要性,既能拓展社會主體對ESG信息披露的認知深度,改善上市公司履行信披義務的態度和行為,又有助于ESG信息披露更好地融入我國發展實踐,提高上市公司對ESG信息披露的接受度和適應度,并以此推動ESG信息披露在我國的創新與發展。
ESG信息披露與我國發展環境相契合,由此奠定了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本土化”話語體系構建的環境基礎。從更廣泛的方面來講,話語基礎主要包括我國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方面的實力,而這份實力是從我國面臨的客觀、變化的環境中不斷演進和發展來的,正如馬克思所言,“人們自己創造自己的歷史,但是他們并不是隨心所欲地創造,并不是在他們自己選定的條件下創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承繼下來的條件下創造”,據此,我國的發展環境奠定了話語體系構建的基礎。ESG信息披露的價值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公司與公眾之間的信息溝通橋梁,衡量公司的長期效益并幫助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更重要的是有效回應新發展階段我國對于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可持續發展的深度關切,滿足我國人民關于權利保障、公共利益保護、環保及資源利用的內在需求。據此,在基本導向和最終目標上,ESG信息披露的核心理念和價值功能與我國發展環境相契合,從而奠定了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本土化”話語體系的建設基礎。
構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本土化”話語體系的核心在于以新發展理念為重要指引,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目標歸宿。話語核心是基于話語基礎提升出來的本質和核心理念,主要講整個話語體系中的“核心理念”或中國道路中的核心理念。新發展理念作為新發展階段我國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指引和支撐,為我國經濟、社會、環境全方位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既源自于對“中國問題”的回應,又是對“世界潮流”的順應和“時代課題”的解答。新發展理念的內涵及其所具備的價值和意義涵蓋并超過了ESG信息披露的范疇,它以價值理念的形式幫助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本土化”話語體系傳播更具認同度和感召力的“中國聲音”??沙掷m發展的目標歸宿具有三個維度的含義:一是促進公司治理與發展的可持續,通過將可持續發展的價值理念細化為環境、社會、公司治理方面的內在要求,剖析公司與社會、環境之間的交互關系,從而調整公司利益結構,維持長期利益與短期利益、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平衡;二是促進市場經濟發展可持續,通過價值導向影響公司的文化理念,幫助公司對其本質屬性進行再認識,從而調整和規范公司行為,并以良好的公司行為推動營商環境建設和市場整體向上發展;三是促進國家全方位可持續發展,一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具有緊密的內在聯系,一個領域的進步也能帶動和助力其他領域共同發展。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本土化”話語體系的構建依靠我國各方面發展的硬實力,又以軟實力的增強反推我國全方位硬實力的增長,以此推動我國全方位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
(二)實行強制披露全覆蓋兼適當包容的信披模式
我國應逐漸實行覆蓋全部上市公司的ESG信息強制披露模式。一方面,強制披露是國際ESG信息披露的主流模式,多年的發展經驗奠定了ESG信息強制披露的必要性與必然性。在我國推動ESG信息披露的過程中,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模式已經逐漸由自愿披露模式向“半強制”披露模式轉化。結合我國發展實際和國外發展經驗,我們有理由相信實行強制披露模式是ESG信息披露的最終走向。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規模和社會影響力遠超大部分中小企業,應當對其ESG表現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和推動可持續發展的背景之下,上市公司積極履行環境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和進行公司治理,并依法披露ESG信息對推進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此外,鑒于當前上市公司對ESG的認識不足及其承擔的較大市場壓力,為有效規制“漂綠”亂象和激進的短期主義行為,實行覆蓋全部上市公司的ESG信息強制披露模式是解決這一時期市場問題的實然路徑。
在實行強制披露全覆蓋的披露模式下應對上市公司的披露行為進行適當包容。結合我國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設情況和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強制披露全覆蓋的披露模式在現階段難以深入貫徹執行。ESG信息強制披露不僅會產生更高的制度成本和更低的收益成本,也會導致上市公司負擔過重使其在短時間內難以適應。我國目前關于ESG信息披露的規定在部分強制之外實行“不披露即解釋”的方式給予披露義務人的包容空間較大,不利于其信息披露義務的嚴格履行,同時也會造成披露信息的不統一、不全面,致使投資者、社會公眾等利益相關者獲取ESG信息的難度增大。據此,現階段ESG信息披露模式的選擇既要適當縮小對上市公司的包容空間,維持披露成本與收益的平衡,也要合理兼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過程中存在的特殊情況,以此提高ESG信息披露質效。
實行強制披露全覆蓋兼適當包容的ESG信息披露模式主要從兩個方面展開。一方面,主管部門應當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確上市公司履行ESG信息強制披露的義務。為保障強制披露范圍的合理性和披露內容的有效性,作為強制披露義務人的上市公司的范圍應限縮于上市時間超過一定期限的公司,給予剛剛上市的公司一定的時間進行ESG治理。另一方面,允許上市公司除披露的ESG信息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等法律限制披露的信息外,可以在一定情況下限定次數不進行信息披露。主管部門應結合市場發展實際和信息披露的具體情況,全面研究并確定上市公司能被允許不進行ESG信息披露的合理次數。在主管部門允許不進行信息披露的情形下,上市公司應當以公開報告的形式充分閘釋不進行ESG信息披露的原因,由主管部門、專業機構進行審核和評估,并將審核和評估結果納入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綜合評分之中。
(三)壓縮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的空白地帶
ESG信息披露在我國起步較晚,目前正處于推動相關制度建設的發展階段。因此,現階段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源自制度體系的不完善給上市公司留下了可供操作的空白地帶。歐盟的ESG報告制度之所以領先于世界,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對立法工作的重視。據此,通過加強關于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立法工作,盡快完善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體系,壓縮相關制度的空白空間,可以有效調整和規范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行為。
應完善關于“漂綠”行為的具體規定,壓縮上市公司實施“漂綠”行為的操作空間。有學者指出,盡管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主動披露環境信息,但綠色市場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致使許多企業以故作姿態和欺騙的手段塑造環保形象,這種“漂綠”行為已經從產品營銷領域向信息披露層面延伸,并不斷蔓延和擴散。在此背景之下,規范“漂綠”行為是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設中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但是,目前“漂綠”一詞主要出現在環保組織發布的文件、報告中,如綠色和平組織(Greenpeace)發表的《“漂綠”指南》和美國環境營銷公司Terra Choice發表的《漂綠七宗罪》,我國法律法規尚未對“漂綠”一詞作出專門規定,致使“漂綠”的概念、性質、行為認定等內容無法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得以明確,從而影響和阻礙對“漂綠”行為進行甄別和規制。據此,應當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漂綠”行為在制度層面的概念、性質、構成要素作出規定。此外,明確“漂綠”行為的法律責任是對該行為進行有效規制的制度基礎。目前對“漂綠”行為進行規制的法律依據主要有2018年修訂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88條規定,即“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或者其他不正當披露”,以及《3號準則》第3條規定,即“披露的信息應當保持持續性,不得選擇性披露”。但當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實踐中的漂綠”現象具有行為隱蔽性和手段多樣性的特征,致使前述規定以對“漂綠”行為進行有效甄別并追究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盡管《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3號準則》明確了董監高為保證披露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責任主體,但相關規定具有一定的原則性和概括性,尚未明確具體的責任承擔方式,不利于有效規范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中的“漂綠”行為。據此,應當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進一步完善責任主體的責任承擔內容,并依據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及其侵害的法益,規定具體的責任承擔方式。
應加快構建契合我國市場實踐且具有中國特色的ESG信息披露標準體系,填補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范圍中的制度空白。統一規范的ESG信息披露標準體系對我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實踐具有重要的支撐和保障作用。目前國際主流的GRI、SASB、ISO26000等信息披露標準各有側重,體現出不同國家、地區差異化的制度特征。不同的披露標準也導致ESG信息披露框架和評價指標的不同,從而對披露質量和信息獲取程度產生極大的影響。在以強制披露全覆蓋為主的披露模式下,披露范圍的不明確將嚴重影響ESG信息披露質效。而披露范圍與披露標準具有內在的邏輯聯系,前者是指上市公司應當披露關于環境、社會、公司治理方面的哪些具體事項,這些具體事項的設定又取決于后者所確立的評價指標。據此,我國當前亟須建立“本土化”ESG信息披露標準體系。一方面,應當全面貫徹落實我國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將其充分融入ESG信息披露標準體系之中。根據新發展理念、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理念、“雙碳”目標、共同富裕等戰略、政策的內在要求深入研究ESG信息披露中綠色、社會、公司治理標準的具體內容,并對現有規定進行有效補充。ESG信息披露標準體系既要具有普遍適用性,也要具備科學合理性。可以充分利用后發優勢學習和吸收國外發展ESG信息披露的先進經驗,合理借鑒國際主流標準的建設經驗,并將其與我國ESG信息披露實踐相結合,以此實現我國ESG信息披露標準體系“本土化”與“國際化”的融合。另一方面,ESG信息披露標準的制定應充分考慮行業特征,結合多方力量共同參與制定。鑒于行業協會對本行業發展情況的熟悉和了解,應當有效發揮行業協會在ESG信息披露標準制定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吸收行業協會關于披露標準的建議,有效提升ESG信息披露標準體系的適應性。
(四)推進披露監管范圍的拓寬和披露監管方式的智能化升級
應推進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監管范圍向第三方專業機構和披露過程兩個維度拓寬。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監督者,對上市公司的ESG表現起到重要的評價和監督作用。但第三方專業機構同時作為監督者與受托人的角色沖突使其在一定程度上處于尷尬和被動的情形之中。與此相對應,公司同時承擔委托人兼被監督人的雙重角色致使審計機構等第三方專業機構面臨著“我是誰”“我是誰的受托人”“我對誰負責”“誰是我的老板和上帝”的靈魂拷問,從而導致第三方專業機構的獨立性受損和公信力降低。增強第三方專業機構的獨立性是幫助其擺脫兩難境地和提高ESG信息披露監管質效的關鍵。據此,應當逐步推進第三方專業機構受托人與監督人的角色分離,如改變核查機構等第三方專業機構與被監督的公司之間的費用支付方式,并建立針對第三方專業機構的監督機制,包括適當提高第三方專業機構的資質要求和建立獨立的內部監管部門及相應的監管機制,以此減少第三方專業機構基于受托人身份的限制,有效增強其獨立性,同時,通過加強對第三方專業機構的監管提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監管質效。此外,主管部門應重視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過程的監管,包括對公司ESG信息披露的程序進行監管和對公司進行ESG治理的實際情況進行監督,盡可能降低上市公司虛假披露的可能性,以此提高ESG信息披露質量。鑒于上市公司自身對其ESG治理及信息披露情況的熟悉和了解,主管部門應在采用外部監管方式的基礎上加強上市公司內部的自律監管。上市公司內部的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設主要包括披露意識的提高、披露程序的規范和披露內容的完善。一方面,應引導公司轉變治理理念,加強倫理道德建設,強調可持續發展和長期價值,規避短期主義的弊端。另一方面,完善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內部程序,設立專門的信息披露監管部門對披露全過程進行監督,全面記錄公司在各個階段的ESG表現,根據國家、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完善ESG信息披露內容,制定真實、準確的信息披露報告,并進行公開披露,以此提高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質量。
應將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應用于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監管中,以新興技術手段促進披露監管方式的智能化升級。不論是上市公司根據其ESG表現制作ESG報告并依法披露,還是主管部門、第三方專業機構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管,ESG信息披露的履行和監管過程因涉及眾多具體信息、數據的收集、整理、分析、監測、評價面使監管主體和被監管主體都面臨著巨大的工作強度,增加了人工監管的工作難度,例如,ESG報告中涉及的溫室氣體排放來源多且分散,并非所有的企業都能有效控制排放源,而溫室氣體排放的計算方式復雜且工作量巨大,導致ESG報告出錯或被“漂綠”的概率增大。據此,在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蓬勃發展的今天,可以將智能技術融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監管中,以新興技術代替自然人從事較為冗雜、繁瑣的程序性工作,全面收集和整合信息、數據,并對相關信息、數據進行實時監測。通過將新興技術手段融人ESG信息披露監管過程,有效提高監管工作質效和ESG信息披露質量。
結語
ESG理念符合全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主流共識,西方發達國家不斷通過日趨成熟的政策體系、評級體系、投資工具、公司實踐等促進資本市場向著可持續發展的方向轉型。ESG信息披露同樣契合我國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的時代背景。但面對ESG信息披露在我國的引人和適用中存在的制度短板和實踐缺憾,應當在新發展理念的框架下對其進行“本土化”調試與創新,在契合我國市場發展實際的同時,滿足新發展理念對其提出的新要求,從而實現“本土化”與“國際化”的融合,為推動我國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及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現代化注入持續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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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侯東德,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韋雅君,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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