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碳市場制度建設相關風險防范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是通過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推動實現碳達峰
碳中和目標的重要制度創新。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啟動后,各類社會主體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自主自愿開發溫室氣體減排項目,項目減排效果經過科學方法量化核證并申請完成登記后,可在市場出售,以獲取相應的碳減排收益。
CCER的重啟,將為市場帶來更多的交易產品,有助于提升市場參與主體積極性,激勵企業采取更多的減排措施,激發企業創新動力,推動低碳技術的研發和應用,參與CCER項目開發,增加自愿減排量,以獲得更多的CCER資源及收益,形成良性循環。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運行和發展,也將為綠色金融發展帶來更多可能,實現以盡可能低的成本控制和減少碳排放的目的。
中國碳市場前景廣闊,全國自愿減排交易市場亦然。CCER交易重啟,將激發碳交易市場的活力,并將帶來從企業到產品乃至整個交易市場的全面升級,推動碳交易制度的不斷建立完善。碳交易是碳金融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碳金融與碳交易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只有碳交易市場發展到一定規模,擁有一定的合格主體和健康的風險管控機制后,碳金融市場才能得到有序發展。有關預計表明,若比照歐盟碳市場規模,未來中國碳市場深度金融化后,年交易量或將超過100億噸。伴隨我國碳市場的金融化,交易額有望超過1萬億元。開展CCER交易的機構,要充分發揮碳金融對實體經濟低碳轉型的支撐作用,創新更多碳金融產品,推動降低綠色溢價,更好服務碳市場參與主體,在助推綠色轉型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
要從發展模式上推動協同發展、把控并降低金融風險、在發展載體上做大場內渠道等方面入手,擴大碳市場、發展碳金融。CCER交易的發展將在增加交易品種的同時,為
碳期貨、碳期權等金融衍生品的發展,以及綠色金融市場發展帶來可能。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完善支持綠色發展的財稅、金融、投資、
價格政策和標準體系,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2022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碳金融產品》行業標準,明確了中國碳市場的金融工具包括融資工具、交易工具和支持工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的意見》進一步明確在碳配額、CCER資源的資產屬性情況下,CCER交易的重啟不僅可以滿足國內碳中和的需求,還能為金融機構、
碳資產管理機構、第三方咨詢機構等主體參與國內碳市場提供途徑。
與此同時,我國碳金融市場仍面臨流動性不足、以
履約為目的現貨交易不夠活躍、碳金融品種較少等問題。對此,相關機構要充分發揮自愿減排市場的積極作用,真正搞明白什么是碳金融市場,什么樣的企業或什么人擁有碳資源,如何將碳資源轉化為碳資產,以及如何在碳金融發展過程中抓住機遇,迎接挑戰,以獲得最大的碳減排效益和經濟效益。
只有加快碳金融產品創新,大力開發碳金融產品和業務,才能為企業綠色低碳轉型發展提供必需的資金支持,也才能穩中求進,防范相關風險。因此,試圖參與CCER市場的金融機構需要特別重視風險,特別審慎地評估金融風險與合規風險,以及可能由于供應鏈產生并向金融市場傳導的金融風險,確保自愿減排市場得到健康可持續發展,確保碳金融在助力我國綠色低碳轉型發展中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
(作者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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