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5年1月2日印發
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編制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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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 現代化的決定》有關部署和 2024 年中央經濟工作
會議精神,按照《關 于建立碳足跡管理體系的實施方案》和《完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 工作方案》要求,積極推進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編制工作,為加強 產品碳足跡管理提供標準化支撐,提出以下指引。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 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 明思想,堅持系統觀念,強化方向指引,立足加快構建產品碳足跡 管理體系,按照“急用先行 穩妥推進”的原則,扎實推進重點產品 碳足跡核算標準研制,擴大標準供給,提升標準質量, 同步開展碳 足跡因子研究和測算工作。鼓勵各方積極參與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 制修訂,確保實現 2027 年前制定 100 項和 2030 年前制定 200 項產 品碳足跡核算標準的目標,促進國內國際標準銜接互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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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確碳足跡核算標準制定路線與技術要求
(一)明確碳足跡核算標準制定路線。立足國內碳足跡工作需 求,結合國外碳足跡相關要求,從生產側的初級產品和消費側的終 端產品同時推進碳足跡核算標準研制,雙側發力,逐步擴大產品標準覆蓋范圍,鼓勵開展產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跡核算。鼓勵各利益相 關方有重點、分批次編制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 優先推進基礎能源、 原材料、交通運輸和重點外貿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的編制工作。
(二)統一碳足跡核算標準文本要求。標準名稱統一命名為《溫 室氣體 產品碳足跡量化方法與要求 XX 產品》,標準中產品碳足跡 核算邊界、數據質量要求、清單分析要求和報告格式等技術內容應 與《溫室氣體 產品碳足跡 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2024) 保持協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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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統一碳足跡核算的邊界要求。標準可根據不同的產品系 統及功能劃定核算的系統邊界,對于面向終端用戶或消費者的產品, 一般采用“搖籃到墳墓”的核算邊界;對于非終端消費產品,一般 采用“搖籃到大門”的核算邊界。具體產品標準核算的邊界可根據 數據收集情況和需求評估,確定選取全部或部分生命周期階段開展 核算。
(四)統一碳足跡核算的活動數據獲取要求。鼓勵標準明確產 品生命周期必須使用初級數據的環節和可使用次級數據的環節,開 展數據不確定性的質量評價。在初級數據無法獲取的情況下,可按 照優先級順序依次使用統計數據、文獻數據、估算數據等次級數據, 并注明數據來源。標準應要求分排放類別進行活動數據收集,如原 材料消耗、能源使用、運輸方式、廢物處理等現場活動數據。關于 電力碳排放核算,具體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可根據《溫室氣體 產品 碳足跡 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2024)規定和核算需要,將
綠色電力證書或電力交易合同中的非化石能源使用量,作為產品 碳足跡核算的依據,并與國際規則做好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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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統一碳足跡因子數據質量要求。標準應優先采用經溯源 性核驗的實測數據開展碳足跡因子測算,如無實測數據,可按照優 先級順序依次采用政府官方數據、行業經驗值、文獻值等開展碳足 跡因子的測算, 同時應注明所采用數據的來源,并開展數據有效性 和不確定性分析。采用統一規范且與國際接軌的碳足跡因子數據格 式,及時將質量評價良好的碳足跡因子納入國家碳足跡因子庫。
(六)加強碳足跡核算數據質量管控工作。開展標準制修訂工 作時,應同步開展產品碳足跡試算,擴大試算范圍,驗證標準的可 行性并進一步完善。標準實施主體應嚴格按照碳足跡核算標準開展 相關數據的計量、統計、監測和比對工作,明確排放端監測方法, 及時進行數據更新,提升數據收集準確性,加強碳足跡核算結果審 核,保障數據安全,提高核算結果的可信度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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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協調各類碳足跡核算標準協同發力
(七)穩步推進碳足跡國家標準制定。 由市場監管總局、生態 環境部商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定期發布重點產品標準清單,征集重 點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立項建議。加強協調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 定計劃。鼓勵基礎能源、原材料和有迫切需求的外貿產品碳足跡核 算立項國家標準,建立標準項目管理綠色通道,縮短標準制修訂周 期,加強與國際銜接,增強國家標準的權威性、認可度。
(八)明確碳足跡行業標準制定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工作涉及全生命周期,具有跨部門、跨行業的特點,對于行業關聯度小、 交叉性低、特定領域的細分產品,可研究制定行業標準,有效發揮 行業標準對國家標準的補充作用。
(九)規范碳足跡地方標準。針對有地方特色和產業鏈優勢的 產品,鼓勵地方積極參與碳足跡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編制,協助提 供基礎數據、因子測算等相關技術支持。已有碳足跡相關國家標準 或行業標準的產品,不再制定地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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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探索制定新興領域碳足跡團體標準。按照急用先行的原 則,鼓勵符合要求的社會團體針對典型終端產品、新興領域產品等 制定碳足跡團體標準。發布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團體標準推薦清單。 碳足跡團體標準的管理工作應嚴格按照《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的要 求進行。已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產品, 不再鼓勵制定團體標準。
(十一)鼓勵鏈主企業研制碳足跡企業標準。鼓勵有能力的中 央企業、大型企業集團探索全產業鏈碳足跡量化方法和企業標準研 制,支持將適用性好、影響力廣的企業標準優先納入企業標準領跑 者評選范圍。
(十二)定期開展碳足跡核算標準的后評估工作。指導相關領 域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研究機構等開展碳足跡核算 標準實施效果監測評估,及時發現標準不協調和重復制定等問題, 將監測評估結果作為碳足跡核算標準管理提升、整合、修訂或者廢 止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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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進碳足跡核算標準有序銜接和實施應用
(十三)完善碳足跡核算標準協調機制。發揮現有國家碳達峰
碳中和標準化總體組的規劃和協調作用,統籌推進標準制修訂工作。 由全國碳排放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548)碳足跡標準工作 組聯合各專業領域的技術機構共同歸口編制, 以確保不同碳足跡核 算標準的規范性和協調性。
(十四)加強碳足跡行業標準跨部門協調。 由生態環境部和市 場監管總局牽頭,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行業標準編制工作,嚴 格控制行業標準數量,避免超范圍、重復制定碳足跡行業標準。對 于已立項、發布的行業標準,待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后,應由行業 標準主管部門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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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完善碳足跡團體標準評價采信機制。生態環境部、市 場監管總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從標準需求緊迫性、技術內容合理 性、數據來源可靠性、測試驗證充分性等方面研制碳足跡團體標準 評價規則。對實施效果好、影響范圍廣、實施滿兩年且被相關因子 數據庫多次引用的產品碳足跡團體標準按相關規定適時采信為推薦 性國家標準。
(十六)促進碳足跡核算標準有效應用。推動產品碳足跡核算 標準在碳定價、碳排放雙控、政府綠色采購、低碳技術推廣等政策 措施中廣泛應用。加強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能效標識、碳標識、 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等制度與碳足跡核算標準的銜接,規范企 業產品碳足跡的信息披露和管理。
(十七)加強碳足跡核算標準宣貫培訓。廣泛開展碳足跡核算標準宣傳培訓工作,拓寬碳足跡核算標準信息發布渠道,免費向社 會公開碳足跡核算標準文本。支持行業協會、相關機構等組織宣傳 培訓活動,普及碳足跡核算標準知識,提升相關方應用碳足跡核算 標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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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強碳足跡核算標準國際交流銜接
(十八)加強國內外碳足跡標準協調銜接。研究全球主要經濟 體和國際組織碳足跡核算標準規范并加強技術交流,立足國情適時 推動相關國際標準本土化。對于基礎能源、原材料和重點外貿產品, 鼓勵標準編制單位開展碳足跡核算方法和因子數據國內外對比分析,探索推動國際銜接。
(十九)積極參與碳足跡國際標準制定。鼓勵協會、企業和研 究機構借助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 際電信聯盟(ITU)等國際標準技術組織
平臺,積極參與碳足跡國際 標準的制修訂工作,針對國內優勢產品主動研究提出國際標準提案, 推動標準立項與制定實施。
(二十)推動碳足跡標準國際交流合作。與世貿組織等國際組 織和共建“一帶一路”國家、金磚國家等開展碳足跡對話,加強與 貿易伙伴的碳足跡相關標準交流,不斷凝聚共識,鼓勵各方積極參 與碳足跡對外交流合作,多渠道推動我國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走 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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