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滿18個月未作出審查決定的,應當公布專利申請信息。對經初步審查不符合相關要求或還需進一步審查的,應說明原因。專利行政部門可依申請提早公布申請結果。
43.對已獲準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新農用化學品的未披露實驗等數據實施保護。即使該化學品在境內的另一專利保護期先行屆滿,仍應繼續按該數據的保護期給予保護。
44.加大行政執法監管力度和對權利人的司法保護力度,規范具有商業規模、故意使用以下標簽或包裝的行為:未經授權在標簽或包裝上使用與已在中國境內注冊商標相同或無法區別的商標;意圖在商業交易過程中將標簽或包裝用于商品或服務,且該商品或服務與已在中國境內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相同。
46.進一步完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為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全面法律救濟手段。對以下侵犯商業秘密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加大行政執法監管力度和對權利人的司法保護力度:未經授權獲取計算機系統中的商業秘密;未經授權盜用、披露商業秘密(包括通過計算機系統實施上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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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指定的其他采購實體,為了自身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需要,以合同方式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以及訂立“建設—運營—移交”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許合同,適用本方案相關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
48.在上海自貿試驗區進行的政府采購一般應實行公開競爭。對以下情形,可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無投標、無合格投標、無合格供應商或存在串通投標;只能由特定供應商提供;為保持技術一致性或避免重新采購,對原采購補充采購;有限試用或委托研發的首創性貨物及服務;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等。
49.政府采購實行有限競爭時,采購人應發布包括采購人信息、采購說明、資格要求等充分信息的資格預審公告,邀請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如采購人有意選擇有限數量的合格供應商投標,需說明相應選擇標準和數量限額。
50.政府采購實施邀請招標時,采購人應提前發布相關信息。開展2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或5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應設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最后日期,一般應自資格預審文件發出之日起不少于25日,緊急情況下不少于10日。
51.政府采購實施招標時,采購人設定提交投標文件的最后日期,一般應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不少于40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適當縮短期限,但不得少于10日。
(二)采購管理
52.采購人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時,應充分考慮以下因素:各類費用、傭金、利息等;選擇性購買的
價格;同一采購項下的所有合同。
53.依法依規進行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盡可能免費向供應商提供招標文件,并鼓勵以中英兩種語言發布采購公告。
54.采購人有證據證明有關供應商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履行與采購人或與采購人存在管理關系單位的采購合同時,發生過重大實質性違約且未及時采取合理補救措施的,可以拒絕其參與采購活動,但應當在采購文件中載明。
55.采購人在編制政府采購需求時可以設置關于環境保護以及信息保護的技術要求。采購標的存在國際標準的,采購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國際標準。
56.應未中標、成交供應商請求,采購人應向其答復未中標、成交的理由或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優勢說明,答復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57.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妥善保存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記錄和報告,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相關文件應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58.提升政府采購電子化采購平臺的數字技術應用水平,推動采購流程透明化、規范化和智能化,推進電子證照應用。
59.政府采購應便于中小企業參與,鼓勵通過電子化方式進行采購。根據采購的規模、設計和結構,可對中小企業實施合同分包。
(三)采購監督
60.指定獨立于采購人的審查主管機關,就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提出的投訴進行審查。鼓勵采購人和供應商通過磋商解決投訴。
61.供應商認為政府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結果、成交結果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應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七、推動相關“邊境后”管理制度改革
?。ㄒ唬﹪衅髽I改革
62.深化國資監管機構職能轉變,對國資監管機構持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股權多元化的國有全資公司,實施有別于國有獨資公司的管理新模式,規范股東履職程序,發揮好股東會作用。
63.上海自貿試驗區內指定專營企業購買、銷售貨物或服務時,應依照商業考慮進行決策。
64.對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內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企業,建立科學合理、穩定可靠的補償機制。
65.建立健全國有企業信息公開制度,持續完善、規范信息披露程序,加強對國有企業信息公開工作的分類指導,推動國有企業控股或參股上市公司提升治理運作的規范化水平。
(二)勞動者權益保護
66.支持上海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率先創建和諧勞動關系,全面落實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依法依規保障勞動者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職業技能培訓等基本權益,建立勞動者工資集體協商和正常增長機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強化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開展勞動用工法治體檢。
67.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工商業勞動監察公約等要求,在上海自貿試驗區配備勞動保障監察員,實施智慧監察,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鼓勵和支持開展國際勞工領域人才培養培訓。
68.推動完善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不得為促進貿易或投資而降低勞動者權益保護水平。
69.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日常受理勞動者、工會、企業等提出的相關意見;處理、接受有關領域公眾書面意見,開展公眾意見審議,酌情公開審議結果;積極培育基層勞動關系服務站點等,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
?。ㄈ┉h境保護
70.出臺生物多樣性保護政策,支持上海自貿試驗區加強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
71.支持開展
綠色低碳領域國際合作、經驗分享和能力建設。加快推進設立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允許臨港新片區內企業以加工貿易或保稅物流方式開展以船供為目的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兌調和業務,符合條件的倉儲設施可以同時具備出口監管倉庫和保稅倉庫功能。支持臨港新片區加快氫能核心技術攻關與標準體系建設,允許依法依規建設制氫加氫一體站,開展灘涂小規模風電制氫,完善高壓儲氫系統。
72.支持設立認證機構,開展綠色產品和生態產品認證,進行認證產品溯源,建立認證產品溯源機制。
73.支持通過規范漁具漁法、減少捕撈時間、削減漁船數量、實施捕撈配額等措施,打擊非法、不報告和不管制捕撈行為,以保護相關魚類種群。
74.鼓勵環境產品和服務進出口,豐富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體系,研究推廣
綠色債券以及環境、社會和治理(ESG)指數,推動開展環境產品和服務合作。
八、加強風險防控體系建設
75.健全風險評估機制。及時跟蹤試點進展,分析評估新情況新問題,根據風險程度,分別采取調整、暫緩或終止等處置措施。
76.建立風險預警制度。以新技術為支撐提升監管效率,采用大數據分析技術判斷識別風險,根據風險程度進行分類監管。
77.加強金融風險防控。金融監管部門基于審慎原則采取合理措施,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利,保障金融系統穩定運行。依法依規開展金融監管信息共享、監管協作和風險跨境處置合作。加強對跨境收支業務數據的采集、監測和運用。通過“沙盒監管”等監管機制創新,確保風險有效隔離。堅持金融業務持牌經營要求,通過風險提示、風控指標計算、信息報送等,加強相關風險監測和防范。
78.加強監管互認與合作。借鑒國際通行慣例與規則,視情采信其他國家監管機構報告,研究啟動監管互認機制,做好數據交換、結果互認、工作協同、執法互助。建立與境外網絡安全機構合作機制,推動形成網絡安全問題全球合作解決方案。
79.強化安全審查機制。落實好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用好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等機制。全面加強網絡安全檢查,落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防護責任。依法依規開展信息公開,進一步規范重要信息公開程序。
80.推進全流程監管。完善監管規則,創新監管方法,健全權責明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簡約高效的監管體系,統籌推進市場監管、質量監管、安全監管、網絡監管等,加強協同監管,堵塞監管漏洞。
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強化主體責任,根據本方案確定的任務,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扎實推進各項措施落實;要建立完善制度創新機制,鼓勵大膽試、大膽闖;要用足用好浦東新區法規制定權,強化改革試點法治保障;要加強安全評估和風險防范,提升重大突發事件應對水平;要加快建設高水平專業化對外開放工作隊伍,為打造國家制度型開放示范區提供有力支撐。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職責分工,給予積極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對確需制定具體意見、辦法、細則、方案的,應在本方案印發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確保落地見效。商務部要加強統籌協調,組織開展成效評估,指導落實試點任務,支持上??偨Y成熟經驗并及時復制推廣。需調整現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按法定程序辦理。對本方案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商務部要及時進行梳理和研究,不斷調整優化措施,重大事項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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