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產業園區低碳轉型
8.鼓勵產業園區與新能源集聚區一體謀劃、一體推進,以產業園區為載體,主動承接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和環保、能效、安全生產等標準的高載能行業,積極引進落地玄武巖纖維、碳化硅晶須、人工鉆石、剛玉、納米微晶板等新材料產業。對園區及周邊為園區服務的相關產業新增用電量,通過新能源項目建設予以保障。發揮園區主體作用,引導園區內不同用能企業錯時用電,增強區域電網自調節能力,提高配套新能源利用率,打造
綠色低碳園區。
9.由各地、州、市依據園區新增用電負荷所需用新能源電量,布局新能源集聚區,促進產業集群發展。由園區主管部門通過所在地、州、市能源主管部門向自治區申報園區新建新能源規模。新建新能源項目通過自建、合建、購買或租賃等方式配置儲能,儲能規模不低于新能源裝機規模的10%且時長不低于2小時。
10.以風電、光伏與儲熱型光熱發電一體化建設方式滿足園區新增用電的,光伏與光熱配置比例為9∶1;風電與光熱配置比例按9×(上一年度區域光伏平均利用小時數/風電平均利用小時數)∶1計算,原則上不超過6∶1。
11.配套建設新能源項目,建成后生產的電量,需由園區內新增用電負荷全部消納,并由園區主管部門承諾新增用電項目、儲能項目與新能源項目同步建成投用。新能源項目實施主體可為園區或園區委托的具備條件的業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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