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產品碳足跡數據安全保護,強化數據流動監管
我國于2021年9月1日施行的數據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積極開展數據安全治理、數據開發利用等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數據安全相關國際規則和標準的制定,促進數據跨境安全、自由流動”。
如前文所述,外貿企業根據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航運業EUETS歐盟《電池與廢電池法規》等歐盟法案要求,需進行碳排放、碳足跡數據填報。
數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建立數據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數據處理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22年8月31日發布的《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申報指南(第一版)》第1條第2款,中國對歐出口企業作為CBAM法案下的第三國經營者,依據CBAM法案第10條向歐盟委員會履行登記義務,以及配合、協助歐盟進口商依據CBAM法案第6條或第35條履行CBAM申報或CBAM報告義務,可能構成“將在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傳輸、存儲至境外”的數據出境行為。
外貿企業的碳排放、碳足跡數據填報傳輸流通,會不會導致行業關鍵成本信息等可能關系產業經濟安全的重要數據被歐盟獲取,給我國有關產業安全帶來巨大的風險隱患。
《碳足跡實施方案》提出要“落實數據安全法規制度,強化產品碳足跡數據流通監管,保障數據交換環境安全可靠”。同時,還重點提出了“全面梳理重點外貿行業產品碳足跡核算薄弱環節、潛在風險點,建立風險預警和應急響應機制”的具體要求。建議有關外貿行業協會加強數據安全法律法規制度宣貫,引導行業外貿企業加快建設產品碳足跡數據管理體系,全面梳理潛在風險點,建立碳合規風險預警和應急響應機制,保障數據交換環境安全可靠。
《碳足跡實施方案》的出臺為我國外貿企業走向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積極有效應對歐盟綠色貿易壁壘提供了政策指導和支持?!短甲阚E實施方案》由生態環境部等十五個部委聯合印發,并在方案中將具體任務分派至具體部委,體現了各部委之間協同聯動,追求最大效率地貫徹方案實施的團結精神,亦彰顯了我國建設健全碳足跡管理體系的決心和力度。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 趙舒杰 梁?。?a target='_blank'>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碳合規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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