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管理體系基本概念
碳排放權是指在全球碳排放總量一定的條件下,通過某種分配方式發放給各個國家、地區、省、市或者企業,允許它們向大氣中排放一定數量二氧化碳的權利。在表現形式上,碳排放權可以表現為碳排放許可證允許排放的數量或者一定時期內可以排放的二氧化碳的噸位數。碳排放權基本特征有:稀缺性、強制性、排他性和可交易性。[1]
碳交易是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過支付另一方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買方可以將購得的減排額用于減緩溫室效應從而實現其減排的目標,其交易市場稱為碳市場。碳交易根據交易原理的不同,可分為配額型交易和項目型交易。配額型交易是建立在“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基礎上,指交易主體之間轉讓減排的分配配額的一種交易和貿易。碳項目管理者計劃本國(地區)某一時期的碳排放總量,并將其劃分后分配給每個參與者。參與者的排放總量超過上限時,需要向其他企業購買排放許可。項目型交易是通過減排項目的合作方式,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度。[2]
碳排放交易理論的基礎是排放權。當碳排放與財務、金融掛鉤后,這種權利就可視為一種有價產權,進而演變為一種特殊形態的資產――碳資產。碳資產是一個具有價值屬性的對象身上體現或潛藏的所有在低碳經濟領域可能適用于儲存、流通或財富轉化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碳資產不僅包含今天的資產,也包括未來的資產;不僅包括清潔發展機制(
CDM)項目資產,也包括一切由于實施低碳戰略而同比、環比產生出來的增值。碳資產的財務特征是一個企業獲得的額外產品,不是貸款,是可以出售的資產,同時還具有可儲備性;由于碳市場的市場化,碳資產的
價格呈現波動性,由于排放總量的限制,長期來看碳
價格呈逐年上漲趨勢。[3]
碳盤查是指以企業為單位,遵循一系列標準方法和原則,計算其某一時間段內,在運營和生產活動中各環節直接或者間接排放的溫室氣體。國際上較為通用的是溫室氣體議定書(GHG Protocol)或ISO14064溫室氣體核證標準。前者由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BCSD)共同開發,包括兩個相關但相互獨立的標準――企業核算與報告準則以及項目量化準則;后者由國際標準化協會(ISO)制定,旨在為溫室氣體排放的監測、量化和削減提供一套工具。[4]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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