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2026年前的中期碳目標
以上方式,解決了2030年目標現實中的可衡量問題。但是與此同時,它也揭示政策相關的額外問題:要判斷中國的達峰氣候目標是否完成,我們必須至少等到2035年。
這相比我們目前的時點,仍舊顯得太遠了。我們需要一個更近期的可衡量目標,特別是考慮到目前的主要政策動向。
2030年前后很多領域需‘驚天一躍’式的改變。
種種跡象表明:為了更快有效減少排放,中國需要改弦易轍,特別是涉及煤電發展與電網體制改革方面。目前各項預期、政策與計劃,把所有重大改變似乎都推到了2030年以及之后。這給我們一種感覺:2030年前后很多領域需要“驚天一躍”式的改變。
筆者認為,在2025-2035年期間設定其他可衡量目標是有意義的。比如能源結構、可再生能源占比乃至能源消費與碳排放總量。它不至于把過多的部門改革任務推向2030年之后,從而造成到時候“太遲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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