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碳案件法律制度和裁判規則供給相對不足
中國環境報:《意見》出臺前,涉碳案件的審判情況如何?出臺《意見》后,有效解決了審判領域的哪些突出問題?
劉竹梅:2020年9月,習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的講話提出,中國將提高國家自主貢獻力度,二氧化
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各級人民法院積極開展有益探索和生動實踐,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
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探索創新了一系列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特點的環境資源審判獨有的裁判執行方式和經驗。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適用禁止令、行為保全等措施,探索適用“補植復綠”“增殖放流”“技改抵扣”“認購
碳匯”等裁判執行方式,促進生態環境及時有效恢復,提升固碳增匯能力。
隨著“雙碳”行動持續推進和新發展理念的貫徹落實,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產業、能源結構的深度調整,涌現出一些新業態新模式生產、服務、消費方式,隨之,相關的新類型案件也陸續進入訴訟渠道。
比如,節能服務合同糾紛案件、碳排放權交易合同糾紛案件、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涉及碳排放配額執行案件、碳排放配額清繳行政糾紛等。
新類型案件的出現,需要新的法律制度和裁判規則。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 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同年10月24日,國務院印發《2030前碳達峰行動方案》,通過實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建立起了碳達峰碳中和“1+N”政策體系,扭轉了二氧化碳排放快速增長的態勢,
綠色日益成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鮮明底色。但是,“雙碳”工作仍然面臨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基礎理論研究有待加強等問題。
對于司法裁判來說,最為迫切的問題是,涉碳案件法律制度和裁判規則供給相對不足。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月中旬發布《意見》及配套典型
案例,加大裁判規則和裁判標準的供給力度,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涉碳案件。
《意見》緊扣國家“雙碳”目標,對標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 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主要任務,統籌產業結構調整、污染治理、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分別對依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依法保障產業結構深度調整、依法助推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能源體系、依法推進完善
碳市場交易機制等重點和難點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指引。我們相信,《意見》的發布,能夠為涉碳案件的審理提供有力的規則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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