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碳減排領域的法律規制處于一個什么水平?
呂忠梅:目前,中國沒有保障碳達峰目標和碳中和愿景實現的專門立法,但有一定的碳中和法治實踐基礎。在國家層面,有三部與之密切相關的法律,即《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2款規定了“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森林法》第一條將“調節氣候”作為立法目的之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十二條第3款項支持“提高應對氣候變化能力”的科技成果轉化。此外,2020年12月,生態環境部出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為全國
碳市場建設、運行提供了遵循。
在地方立法層面,《貴州省義務植樹條例》《
北京市綠化條例》都規定明確規定“倡導……實現碳中和的
綠色環保理念”,《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規定探索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促進實現國家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在環境司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將碳排放等應對氣候變化案件作為四大類環境資源案件之一,“兩省五市”中的
試點所在地法院開始審理這一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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