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
北京市碳達峰、
碳中和政策,細化《
北京市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規范納入本市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重點碳排放單位使用
碳減排量抵銷部分碳排放的行為,我們編制形成了《北京市碳排放量抵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抵銷管理辦法》)。現將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和必要性
2024年3月,市政府印發《管理辦法》(京政發〔2024〕6號),對2014年印發的《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豆芾磙k法》規范了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名單管理、配額管理、碳排放權交易、報告與核查、配額清繳等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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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北京市園林綠化局聯合印發《北京市碳排放權抵銷管理辦法(試行)》(京發改規〔2014〕6號)(以下簡稱《抵銷管理辦法(試行)》),作為2014年印發的《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配套文件,規范了重點碳排放單位使用經審定的碳減排量抵銷碳排放的行為。但是,《抵銷管理辦法(試行)》與現階段工作存在部分矛盾,包括適用時間等方面。
從適用時間上來看,原《抵銷管理辦法(試行)》適用于
試點碳市場期間。2024年1月,《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75號)發布,北京等
試點碳市場已轉換成地方碳市場,作為全國碳市場組成部分。因此,原發布《抵銷管理辦法(試行)》不再適用于新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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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管理辦法內容來看,原《抵銷管理辦法(試行)》內容上不僅包括重點碳排放單位使用碳減排量抵銷碳排放量,還將對碳減排量項目管理內容納入,為適應《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管理要求和工作實際,需調整《抵銷管理辦法(試行)》內容,聚焦規范使用碳減排量抵銷碳排放量行為。
為落實《管理辦法》要求,鼓勵自愿減排活動,擬修訂原發布《抵銷管理辦法(試行)》,并由市生態環境局以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北京市碳排放量抵銷管理辦法》。
二、修訂過程
(一)制定計劃
起草工作方案,明確修訂起草、上報審議、配合審查等三個階段的工作安排。
(二)調查研究
查閱我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運行以來發布的各項法規政策等相關文件,識別原《抵銷管理辦法(試行)》在當前形勢下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文本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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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國家和本市碳市場工作的具體要求和實踐經驗,開展文本編制,組織多次專題討論交流,形成《抵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抵銷管理辦法》共十一條,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了制定依據和制定目的。市政府2024年印發的《管理辦法》是主要制定依據。制度目的是為規范納入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重點碳排放單位使用碳減排量抵銷部分碳排放的行為。
二是調整主管部門。北京碳市場抵銷管理工作主管部門調整為市生態環境局。
三是規定了碳減排量抵銷比例和抵銷產品類型。根據《管理辦法》規定,重點碳排放單位使用碳減排量抵銷比例不得高于該單位年度碳排放量的5%,并規定使用京外碳減排量抵銷比例不高于2.5%,并鼓勵使用河北和天津等京津冀區域碳減排量;可用于抵銷的碳減排量包括全國溫室氣體核證自愿減排量和本市審定的自愿減排量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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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明確了對本市審定的自愿減排量規定。明確本市審定的自愿減排量是指開展的碳普惠項目產生的減排量,項目涉及交通、建筑、可再生能源及節能等領域類型。
五是明確了重點碳排放單位使用碳減排量抵銷排放提交材料。分別明確使用全國溫室氣體核證自愿減排量和本市審定的自愿減排量需提交資料。
六是給出了監督管理要求。規定了使用碳減排量抵銷工作時限,并對開展抵銷過程中相關機構和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四、需要說明的事項
相較于原《抵銷管理辦法(試行)》,《抵銷管理辦法》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了調整:
(一)
銜接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市場
2024年1月,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啟動。生態環境部首批印發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
方法學包括《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
方法學 造林
碳匯(
CCER-14-001-V01)》等4個。為做好本市與全國自愿減排市場銜接,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產品可在北京碳市場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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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豐富本市碳普惠產品
刪除《抵銷管理辦法(試行)》對碳減排量項目管理內容,聚焦重點碳排放單位使用碳減排量抵銷碳排放量行為規范。落實《管理辦法》鼓勵自愿減排活動,明確本市審定碳減排量是按規定開展的碳普惠項目產生的減排量,項目涉及交通、建筑、可再生能源及節能等領域。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2017年3月14日前已獲得國家備案的核證自愿減排量,于2024年12月31日前可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抵銷,2025年1月1日起不再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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