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轉型債券的要點分析
根據《手冊》,債券發行人可以了解到氣候轉型債券推薦披露的信息,并考慮依據這些指南,來給自己發行的融資工具貼上“轉型”標簽。
(一)氣候轉型債券的含義和標準
資本市場可以通過使資金有效流向希望解決氣候變化風險問題的發行人,在促進氣候變化方面發揮關鍵作用。為了實現巴黎協定目標,《白皮書》為上文提到的“轉型”提供了一個框架,該框架首先根據不同的經濟活動在全球范圍內對向《巴黎協定》目標轉型的角色性質和活動進行了分類。它描述了在每個類別中的活動所需的“轉型”,為氣候轉型債券提供了一個共同、連貫和科學可信的標準,同時也有助于防止“漂綠”。
《白皮書》將經濟活動分為了以下5類:
1. 現已接近零碳排放的經濟活動;
2. 2050年后仍然需要的且有明確歸零碳排放路徑的經濟活動;
3.2050年后仍然需要的但還沒有明確歸零碳排放途徑的經濟活動;
4.目前需要的,但應在2050年前逐步取消的,臨時的經濟活動;
5.不能與全球變暖目標保持一致,并有低排放替代品的擱置的活動。
同時,《白皮書》還提出,“轉型”這一概念同時適用于活動和實體級別。例如,石油公司建設風力發電場時,這個活動可以打上綠色標簽來發行債券,但也僅限于這個項目,而若整個公司都處于轉型的路徑上,那整個公司也可以打上“轉型”標簽來接受投資。
對于實體而言,也和上文的經濟活動分為一樣的5類,現在已經接近零碳排放的實體可以使用綠色標簽,而已經有明確歸零排放途徑的以及會將其高碳排放業務逐步取消的實體可根據其情況使用“綠色”或者“轉型”的標簽,而還沒有明確歸零排放途徑的以及被“擱置”的實體則不能使用“綠色”或“轉型”的標簽。
在活動的級別上,已經接近零碳排放的活動直接可以使用“綠色”標簽,有明確歸零排放的活動可以根據情況使用“綠色”或“轉型”標簽。而對于沒有明確歸零碳排放的活動來說,由于其定義上就無法與《巴黎協定》保持一致,所以對于這類活動來說,只有能在短期到中期顯著減少排放的活動,才能使用“轉型”標簽。需要逐步取消的臨時活動可以直接使用“轉型”標簽,而最后的擱置的活動,根據其定義,這類活動在2050年后會被對應低排放活動替代而不再進行,所以此類活動中,唯一能使用“轉型”標簽的也是在不使用高碳技術的情況下能在短期到中期顯著減少排放的活動。
(二)氣候轉型債券的披露要求
氣候轉型的概念主要側重于發行人對其與氣候變化相關的承諾的信譽和其實際的做法。根據《手冊》發行氣候轉型債券主要應該進行以下4個方面的披露:發行人的氣候變化和公司治理戰略、商業模式環境重要性、以科學為基礎的氣候轉型戰略(包括目標和途徑)以及實施的透明度。
1、發行人應對氣候變化的公司治理戰略
債券發行人應依照其公司的管理,通過年度報告、專門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法定文件或投資者介紹等途徑,披露其融資計劃能夠在多大程度上支持其公司關于氣候轉型的戰略。此披露應該清楚地向投資者傳達債券發行人打算如何調整其業務模式,從而為其公司向
低碳經濟的轉型做出積極貢獻。
2、商業模式環境重要性
對于那些面臨最復雜的與氣候相關的轉型挑戰的高碳排放行業,它們非常迫切需要氣候轉型融資。但是氣候轉型需求并不會是這些公司面臨的唯一變化,許多公司也需要同時進行其他業務職能的各種轉型。在這些變化中,債券發行人應在披露中體現出與其氣候轉型融資有關的轉型戰略應是其商業模式在未來成功的重要因素,而不是無關緊要的一環。所以發行人應在其披露中對其戰略中氣候轉型軌跡的重要性進行討論。
3、以科學為基礎的氣候轉型戰略
債券發行人氣候策略應基于科學的目標和轉型路徑。計劃的轉型軌跡應可以定量測量,且與存在的、基于科學的公認軌跡相吻合。權威的科學分析已經確定了全球經濟發展所需的脫碳率,債券發行人應參考適當的基準來制定其自身行業的脫碳軌跡。其中《手冊》建議發行人就以下幾點信息和指標進行披露:
(1) 與《巴黎協定》保持一致的短期,中期和長期溫室氣體減排目標;
(2) 基準;
(3) 利用的方案、方法(例如ACT,SBTi等);
(4) 涵蓋范圍的溫室氣體目標(范圍1、2和3);
(5) 在強度和絕對方面制定的目標。
4、實施的透明度
債券發行人應在其計劃的資本和運營支出決策方面向投資者提供透明度,要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來說明這些支出所期望產生的與氣候相關的結果和影響,以及其轉型過程中可能對工人和社區產生負面影響的地方。發行人應概述他們如何將對“公正轉型”的考慮納入其氣候轉型戰略中,并詳細說明在轉型范圍內被認為相關的任何“社會”支出。
四、國內前景應用分析與建議
氣候轉型債券有助于提高碳密集型企業社會認可度。從當前有關綠色金融標準目錄來看,涵蓋了對于應對氣候變化、環境改善、資源節約高效利用三個目標的有關產業和項目,涉及范圍較為廣泛,基本涵蓋了當前國際上氣候債券和氣候轉型債券的范疇。然而盡管國內有關綠色目錄中,高碳行業的節能改造等綠色轉型行動被視為綠色項目,高碳行業發行綠色債券仍然面臨較大的輿論壓力和更嚴格的募集資金約束條件。而發行氣候轉型債券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緩解社會對于發行債券支持高碳產業綠色化轉型的局部歧視,提高社會對于碳密集型企業低碳發展戰略的認可度。
氣候轉型債券對于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氣候轉型對于企業未來業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企業制定氣候轉型目標的科學性、氣候轉型行動可能產生的負外部性等。目前國內綠色債券僅對募集資金投向及管理和環境效益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但是對于發行綠色債券的必要性以及綠色項目建設運營過程可能造成的氣候影響尚未提出具體的信息披露要求。隨著碳達峰和碳中和成為綠色金融重點支持領域,綠色債券應更關注募投項目氣候影響方面的信息披露。
基于當前國家發展戰略的要求和重點工作任務,未來綠色債券應更關注在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應用。為此需要從繼續完善現有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體現碳中和評估要求;完善綠色債券發行指引,整合氣候變化信息披露續期;提高金融機構對于具有氣候效益的綠色項目認知能力等方面入手進一步完善綠色債券產品的機制,更好服務碳達峰和碳中和發展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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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懿宸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副院長、講座教授,長三角綠色價值投資研究院院長
梁楠楠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研究員,長三角綠色價值投資研究院研究員
萬秋旭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助理研究員,長三角綠色價值投資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張天潤長三角綠色價值投資研究院科研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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