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碳關稅的對策建議
綜上所述,以“碳關稅”為特征的新國際貿易格局將是不可避免的,無論是被動轉變還是主動調整,都意味著中國需要調整產業結構和貿易策略。當務之急是率先取得碳治理國的身份,并將自身訴求貫注于國際碳治理定價體系中,將“碳關稅”的實施時機與影響納入到“3060目標”的規劃中。由此,具體對策如下。
1.推動國際氣候治理機制改革,維護“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反對以氣候之名的貿易保護措施,維護發展中國家理應獲得的氣候正義——處于發展階段的國家因其經濟水平較低且歷史累計排放較低,應得到更多的排放權,即在評估商品碳關稅時根據發展水平應該享有折扣。反對發達經濟體與發展中經濟體碳價一視同仁的企圖,避免類似市場經濟地位不受認可而尋找替代國計算產品成本的情況。碳價的對比不僅應該參考各國發展水平,而且應該考慮人均碳排放指標,新增造綠、潛在排放量與實際排放量之差等非貨幣化的減排努力等因素。
2.加快構建和完善監測、報告、核查體系。支持外貿企業做好數據核算準備,剝離來料加工、轉口貿易等本不屬于我國排放而成品由我國生產的產品造成的碳排放,為我國國內統一碳市場的碳價界定夯實數據基礎。
3.完善我國的碳排放交易體系和碳稅機制。提升高排放產業的碳排放成本,從而對歐盟碳關稅進行有效規避,將歐盟從碳關稅中可能得到的收入納到本國的財政收入中,并實施本國碳邊境管理機制,避免發生由我國向其他發展中國家的碳泄漏,以支持我國的綠色發展。
4.運用國際規則反制。CBAM涉嫌違反《巴黎協定》中“各自能力原則”和“國家自主決定貢獻”模式,涉嫌違反WTO非歧視原則,對同類進口產品采取了不同待遇。因此,發展中國家可以運用國際條約對歐盟發起挑戰,而且歐盟很難獲得“環境例外條款”下的豁免。
5.積極與歐盟探討互認。可以在我國碳市場完善的基礎上,與歐盟進行雙邊談判,例如達成雙邊碳治理的互認,實現雙贏。鑒于我國對于全國范圍內的碳市場相關制度尚在建立當中,可以在配額初始發放、核算規則、目標設定等方面盡量考慮到中歐協調的因素,設立一定的過渡期來抵消CBAM的負面影響。
6.團結歐盟內外經濟體。一方面,歐盟議事程序冗長,往往需要成員國一致同意,2023年未必能夠真正實施CBAM。當前,可以通過與歐盟成員國合作,爭取延后CBAM的實施時間,為“3060目標”規劃爭取時間。一旦CBAM實施時間在我國碳達峰之后,則會為我國增加談判籌碼。另一方面,團結受歐盟CBAM影響的發達與發展中經濟體,聯合他們一同與歐盟談判,爭取更有利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