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綠色稅制體系
“十四五”是我國實現碳達峰的關鍵期?,F行綠色稅制體系中,環境保護稅主要向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應稅污染物征收,覆蓋范圍有限,未能充分控制
碳排放。因此,有人建議,引入
碳稅,將
碳稅置于環境保護稅的框架中,一方面有利于完善綠色稅制體系,解決環境保護稅功能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置于現有的環境保護稅框架,有利于減少立法成本,并降低稅制復雜性和提高征管便利性,未來還可以通過稅制優化,進一步增強對碳減排的支持力度。
所謂碳稅,是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一種稅,即針對礦物燃料和相關產品(煤炭、天然氣、燃油等),根據它們的碳含量向使用者進行征稅。各國開征碳稅均以減少碳排放為直接目的。近二十年來,碳稅在減少碳排放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且征收碳稅已經成為解決全球變暖問題的一種重要方式。根據世界銀行在2021年《碳定價現狀和趨勢》中的統計,截至2021年4月,有35個國家和地區已征收碳稅,還有一些國家和地區也在積極探索中。
其實,引入碳稅制度,我國立法者不是沒有考慮過,最終沒有實施,主要是基于經濟社會發展的考慮。因為征收碳稅可能會對經濟增長造成不利影響。就企業而言,如果無法將這部分碳稅轉化掉,或者缺乏轉變生產方式的能力,可能影響其生產經營;就居民個人而言,對生活用碳征稅,意味著消費方式需要作出調整,否則個人將承擔更多的稅負;碳稅還會促使產業結構作出調整,部分勞動者因此失去工作,從而產生就業問題;生產成本的上升也會使出口競爭力下降,貿易環境發生變化。我國“雙碳”目標提出后,碳稅實施與否再次受到關注,而征收碳稅對經濟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是開征碳稅之前必須全面系統研究的問題。
筆者認為,減弱和彌補碳稅的負面經濟效應是引入碳稅制度的前提,既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又應以我國基本國情稅情為本,合理選擇時機,科學設計制度,研究碳稅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征稅環節、計稅依據、征收管理、稅收優惠及其與我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資源稅、消費稅等稅種的協調配合,協調增長、就業、公平與減排等多重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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