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碳市場為主、碳稅為輔”運行機制
根據中金研究院相關研究,對于高排放、低綠色溢價行業,如電力、鋼鐵等,由于其技術創新的需求程度不如高溢價行業迫切,因此更宜通過碳市場對其碳排放進行強力約束;對于低排放、高綠色溢價行業,如交通運輸、化工等,可考慮利用碳稅機制促進技術創新,同時約束其排放量;對于高排放、高綠色溢價的建材及低排放、低綠色溢價的有色、石化、造紙等行業而言,通過碳稅或者碳市場機制均可推動其實現減排成效。政府在確定具體的碳定價機制時,需考慮各行業的減碳要求和綠色發展的首要目標:是通過總量控制機制實現碳排總量顯著下降,還是通過價格機制加快促進低碳技術創新。
從發展形勢來看,我國作為全球第一大溫室氣體排放國,在碳達峰階段,最緊迫的任務是實現排放總量下降,并開展低碳發展技術創新研究與成果轉化。因此,筆者認為,應確立“碳市場為主、碳稅為輔”的設計原則,充分考慮不同行業的降碳成本,綜合考量不同規模企業在碳排放總量、技術發展、創新驅動以及經營狀況等方面的水平差異,以推動控排企業碳排放總量下降為首要目標,以促進控排行業整體技術創新為發展方向,科學、合理地完善碳稅機制設計,發揮碳定價機制協同效應,采用碳稅與碳市場并軌運行的方式,推動全社會實現降碳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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