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稅征管問題研究”課題研究顯示,OECD成員國環境稅的稅基涉及范圍很廣,不僅包括與環境污染相關的各個領域,還包括資源環境諸多方面。基于該分類標準,以2009年數據計算可得,中國環境稅收入總額已達到9636.6億元人民幣(不包括廢棄物管理和污染物排放),占國內生產總值的2.87%,占稅收總額的15.27%。而同期的OECD成果國家與環境相關的稅收總額僅占國內生產總值的2.27%,占稅收總額的5.66%。
值得關注的是,該課題還采用動態模型,模擬了
碳稅政策的
節能減排效果以及對GDP增長率、產業結構、區域發展、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影響。研究結果表明:
征收碳稅可以產生一定的二氧化
碳減排效果,在各種碳稅情景下,2020年二氧化碳(CO2)排放強度相對于2005年可下降33.5%~38%。征收碳稅對GDP的負面影響并不大。與基準情景相比,將碳稅全部歸政府所有、一部分返還給重點行業、一部分返還給居民以及同時返回給重點行業和居民等四種情景下,2020年減排率分別為10.45%、9.12%、10.5%和9.12%,GDP損失率分別為0.1%、0.02%、0.2%和0.12%。此外,征收碳稅對產業結構影響有限,產業結構變化幅度均在正負0.1%以內。
由此,倪紅日提出的總體意見是:中國在環境稅收的政策選擇和推進中,應與國際通行做法基本協調,目前中國的環境稅收負擔已經超過OECD國家的平均水平,不宜再增加宏觀稅負。在堅持“稅收中性”原則下,著重從規范和局部重組稅制角度,加強環境稅收的完善,短、中期的重點是將一些排污收費改為稅收,目的是強化征管,提高環境稅在環境保護上的效率。
計金標則認為,經過嚴格測算,如果環境稅的稅率水平確實影響到企業的整體稅負,則也應相應進行其他結構性減稅。從整體上不應該增加稅負,而只應將稅負在排污水平不同的企業之間進行重新分配,以體現公平原則,即排放多的多納稅、不排放的不納稅。
netease 本文來源:證券時報網 作者: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