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我國在“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探索建立低碳產品標準、標識和認證制度,建立完善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制度,逐步建立
碳排放交易市場”。
低碳產品認證制度是我國推行的自愿認證制度。我國政府于2013年以部門規章形式發布《低碳產品認證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氣候【2013】279號),旨在控制我國的溫室氣體排放,改變以往以控制生產端排放為主要控制措施的局面。低碳產品認證制度成為我國溫室氣體減排的主要措施。該辦法重點關注原材料采集階段、產品生產制造和使用階段。
因為很多節能產品僅僅是在產品的使用過程中實現了低碳,但是在生產過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低碳,包括原材料是不是低碳的,產品使用完后回收處理過程是否也實現了低碳,要在一個多久的時間周期內實現低碳,這些都需要“全生命周期”的跟蹤。為了解決節能產品“節能不低碳”的問題,2015年9月17日,國家發改委、質監局聯合公布《節能低碳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168號),依新《辦法》,我國建立了國家統一的節能低碳產品認證制度,依據相關產業政策推動節能低碳產品認證活動,鼓勵使用獲得節能
低碳認證的產品。
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低碳產品認證的核查,需要對產品生產工藝流程與相關提交文件的一致性,生產相關過程的能量和物料平衡、證據的可靠性、生產產品與檢測樣品的一致性、生產相關能耗監測設備的狀態、碳排放計算的完整性以及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水平和能力等情況進行核查。”新《辦法》規定:認證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認證目錄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聯合發布,節能、低碳產品認證規則由國家認監委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由國家認監委發布,節能、低碳認證證書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認監委統一制定發布。此外,新《辦法》還明確了節能產品認證、低碳認證兩種形式,重點關注建立節能低碳產品認證部際協調工作機制,明確了節能、低碳產品認證的實施程序、監督管理制度,以及對認證證書和標志的管理等。
2016年12月,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
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74號)》第三十六條提出:“健全
綠色標識認證體系。強化能效標識管理制度,擴大實施范圍。推行節能
低碳環保產品認證。完善
綠色建筑、綠色建材標識和認證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綠色建材評價和信息管理系統。推進能源管理體系認證。制修訂綠色商場、綠色賓館、綠色飯店、綠色景區等綠色服務評價辦法,積極開展第三方認證評價。逐步將目前分頭設立的環保、節能、節水、循環、低碳、再生、有機等產品統一整合為綠色產品,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加強節能
低碳環保標識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虛標企業。開展能效、水效、環保領跑者引領行動。”
生態環境部《2019年全國生態環境系統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要點》要求“推動低碳產品認證,編制《國家重點推廣的低碳技術目錄》,加大低碳產品和技術的推廣應用。”這表明氣候司也把推動低碳產品認證作為2019年應對氣候變化重點工作之一,通過低碳產品認證的企業會進一步得到市場的認可。省市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均把轄區內企業新增低碳產品認證證書作為加分項,通常為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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