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配額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碳排放資產稅務上應按照類似于無形資產處理。
1.購入時:按交易價款和相關稅費確認資產的計稅基礎。
2.無償取得:計稅基礎為0,為此發生的相關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3.使用時:可按碳排放權的時間或額度直線分攤并稅前扣除。
可能存在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不一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無形資產應當采取直線法攤銷。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企業申請書中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則攤銷;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
4.出售時:確認的收益為應稅收入,確認的損失為公平交易損失可稅前扣除。
5.購入后自愿注銷時:企業自愿注銷,等于企業自愿放棄資產,在稅法上如何定性該損失,能否作為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還有待財稅主管部門解讀或給出新規。如果不能稅前扣除則存在稅會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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