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金融支持“雙碳”目標的現狀
在中國人民銀行主導推動下,《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頒布實施,提出通過貨幣政策工具支持綠色金融,從意義、措施、方向等方面做出了政策規定;《
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年版)》正式發布,標準更加科學準確,內容更加明確細化,為我國
綠色債券的持續發展提供了行業標準。當前,在碳交易市場全面啟動、區域綠色金融改革持續推進的同時,有三個方面尚需完善。
?。ㄒ唬┓婪稓夂蜃兓P聯金融風險能力不足。一是氣候風險分析能力不足。中小金融機構對氣候風險缺乏認知,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聲譽風險等氣候轉型可能帶來的風險未建立評估體系和模型,分析能力不足。二是防范高碳排放導致的物理風險能力不足。如實體企業遭受損失被迫承擔氣候變化帶來的風險和信貸風險上升可能導致系統性金融風險。三是我國金融機構尚未開展大規模的風險評估和壓力測試,對氣候相關金融風險的審慎管理能力不足。四是金融機構缺乏碳采集、計算能力,不能充分評估碳足跡信息,環境信息披露不能充分反映碳中和的要求。
(二)金融創新不足。近年來,我國綠色金融市場規模持續擴大,綠色債券等綠色金融產品存量不斷攀升。截至2020年,我國的綠色債券余額超過8000億元,高達8132億元,位居世界前列,但綠色債券占全部債券發行量的比重偏小,不足5%。與發達市場相比,綠色金融產品在金融資源配置方面的作用有限。目前我國對碳金融產品交易、監管等缺乏統一要求和激勵約束機制,導致金融創新不足,對碳金融市場的支撐不夠,碳市場的對外開放度還很低。相較于中國超過百萬億的國內生產總值(GDP),我國碳市場總量明顯體量偏小、活躍度偏低。
?。ㄈ┨际袌鲎饔糜写M一步發揮。雖然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已經正式啟動,但碳市場的作用還未充分發揮。一是碳市場、碳金融產品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有限。與歐洲等碳市場運行時間較長的地區比較,我國碳
價格偏低,碳交易偏少,削弱了交易雙方的減排動力。二是
碳稅利率較低,不利于發揮碳交易
價格機制的調節作用。三是碳排放權監測、碳排放權證的頒發、認證、評價、評估等環節缺乏系統規劃,
碳匯的計算規則、方式不明確,影響了碳市場作用的充分發揮。四是碳排放權轉移環節較多,提高了運行成本,降低了市場運行效率。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