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隨著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碳市場”)的建立而誕生,其內涵也隨碳市場的發展而不斷擴容。具體來看:早期,1998年《京都議定書1》簽署后,各締約方逐漸開始進行減排項目的國際合作及減排量的國際貿易,碳金融概念逐漸 出現。彼時,碳交易覆蓋面相對較窄,主要圍繞碳配額及核證減排量的交易展開;碳金融的概念也相對較窄,主要指一、二 級碳市場中的碳配額及核證減排量交易的相關金融活動(即狹義碳金融)。例如,2011 年世界銀行對碳金融的定義為“出售 基于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或者交易碳排放許可證所獲得的一系列現金流的統稱2”。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此后,隨著全球碳交易的不斷發展,碳交易市場參與主體不斷增加,碳金融覆蓋面不斷增加。除直接參與交易的控排企業及 機構外,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開始增加圍繞碳交易的支持服務。碳交易參與主體的豐富及金融服務手段的繁 榮,促進了碳金融概念的擴容。發展至今,碳金融泛指服務于限制碳排放的所有金融活動,既包括碳狹義碳金融,也包括在 碳市場之外為減碳控排行為提供融資和支持服務的所有金融活動(即廣義的碳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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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場對減排的提效作用在于,推動企業根據碳價所反應的市場邊際減排成本調整自身生產經營決策,降低全市場減排成本, 而碳金融活動有利于強化碳市場的有效性。其中:狹義碳金融的提效作用有兩條路徑:一是通過豐富交易主體,令交易目標 更為多元,進而提升碳市場流動性,平滑碳價波動,幫助碳價保持相對穩定;二是通過豐富交易工具,令交易主體得以更好 地管理碳價預期并進行風險對沖,促進合理碳價的發現。廣義碳金融則主要通過為碳資產提供新的變現途徑,進一步提升碳 市場流動性并優化交易結構;并通過支持服務修正參與者的碳價預期管理,強化碳市場的價值發現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