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碳目標下碳信托的展業思路
《金融時報》記者:今年7月16日,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正式啟動,隨著
碳金融業務模式不斷創新,碳信托的發展空間也較為廣闊。目前,我國碳信托展業思路有哪些?
袁田:碳資產作為一種財產性權益是無形資產,需要依托特定的載體方可實現價值,碳信托則可將信托賬戶作為
碳資產管理的載體,整合碳資產需求方與供給方的項目與資源對接,提供碳信托賬戶事務管理服務,如碳資產的
托管與權益分配,企業及個人
碳足跡的受
托管理與服務等;提供受托
碳資產管理服務,如碳資產的保值增值服務。結合委托人的實踐需求,信托公司可與具有碳核算和
碳核查的第三方專業技術
平臺合作,開展針對個人或企業主體的
碳匯資產核算或
碳核查受托服務,作為確定形成
碳匯資產規模的計量依據。委托人將其自主產生的碳匯資產作為信托財產設立碳信托,納入獨立的碳信托賬戶,獨立于個人或企業自身的其他財產,交由受托人托管并按照委托人意愿,參與碳中和及碳交易,實現碳資產價值的交易與變現。
從信托目的多元化角度,碳信托除了基于受托服務實現碳資產的商業價值外,也可以作為實現公益和慈善目的的方式,成為信托公司開拓公益慈善信托業務的創新場景。例如,委托人可以設立專項用于實現碳減排或碳中和目的的慈善信托,信托資金直接投入至可以改善及提升環境效益的降碳減排項目,或用于支持碳匯資源豐富的地區開發碳匯資產,助力鄉村振興等公益慈善事業。
除此之外,隨著我國環境權益工具交易品種和交易場所的逐步豐富,碳信托還可以與
碳期貨、碳保險、
碳基金、碳資產管理公司等新型碳金融工具及機構形成集成創新。信托公司可以通過發行碳信托計劃募集社會資本,圍繞碳資產需求和供給整合相關方資源,發揮各自制度的差異化優勢,共同服務于碳資產的形成與交易,助力有效實現碳資產價值。
《金融時報》記者:在雙碳目標下,為推動碳信托相關業務發展,信托行業有哪些積極實踐?又面臨哪些困難?
袁田:結合雙碳目標以及我國綠色金融發展整體戰略,信托行業持續深化轉型服務綠色經濟發展,大力推進綠色信托創新發展。在碳信托領域,已有信托公司結合自身資源稟賦先行先試,取得了較為顯著的實踐效果。例如,中航信托發起設立“碳中和”主題綠色信托計劃,與專業的碳資產管理機構合作篩選優質碳匯標的資產,募集社會資金投向碳排放一級市場或全國交易市場交易
碳配額和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通過市場化手段助力控排企業完成碳
履約,同時也可助力碳資產合理定價與有效流轉,依托信托靈活的制度安排,引導更多社會資本參與碳中和行動,為受益人實現最佳信托利益。實踐中,也有信托公司針對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開發設計碳信托產品或直接投資于
碳捕集、利用與封存(
CCUS)項目,積極助力碳減排技術的商業化應用。
信托公司開展碳信托業務雖然已經迎來良好的市場機遇,但是限于創新業務的開拓難度、自身能力建設儲備不足、配套政策制度尚待完善,碳信托發展仍然面臨現實困境。其一,信托公司深刻理解綠色產業及碳技術領域的業務邏輯還有待加強,綠色產業范圍廣,細分領域多,市場化程度水平不均衡,相應地投融資風險判斷邏輯更加復雜,需要信托公司深耕產業,探索可持續的商業盈利模式,平衡資金方與資產方的雙向需求,方能提供妥適的信托金融服務及受托服務。
其二,信托公司開展傳統融資類信托業務的思維慣性和管理方式亟待變革,需要深化轉型甚至重塑業務能力結構,提升圍繞碳資產的賬戶管理受托服務能力和基金化的權益投資能力以及依托數字化系統運營的項目動態管理能力。
其三,伴隨綠色信托業務的全流程管理,環境風險將被納入并成為信托公司開展項目風控管理的必要組成部分,無論是信托公司自身還是交易對手的環境信息及管理風險均須通過科學規范的內控制度和管理規范加以約束與防范,對信托公司開展綠色信托業務的風險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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