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的“準貨幣化”特征(權利商品貨幣說),主要體現在《京都議定書》的框架范圍內所建立的“
碳貨幣”的雛形。
按照協議的規定,2012年后如果各國就氣候問題達成一致,就可以對國際貨幣新體系——“碳貨幣”,屆時各國購買“碳貨幣”才能在這個新框架下維持自身發展。
與此同時,碳排放權或
碳信用的政府信用基礎、自由存儲和借貸、稀缺性、可計量性和普遍接受性凸顯其貨幣特性,并為
碳信用在低碳能源和低碳技術的計價以及國際結算方面奠定了基礎。
管清友對于
碳幣的定義為:實際排放額低于碳排放指標分配的“節約量”,就是該時期碳貨幣的總量,即這個節約量相當于該國的一筆額外財富,也即碳貨幣(減排能力余額說)。
信用貨幣說認為碳貨幣的價值基礎是國際公約和國際法律秩序認可的國際信用,碳幣以政府間國際公約為信用基礎,具有授受性,在一定意義上是一種購買力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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