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的測算
根據二氧化碳的核算途徑,碳核算的方式可分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兩類,前者主要指國家或政府層面的宏觀測量,測量方法主要有排放系數法等;而后者則是下級單位的自行測算后向上級單位披露與匯總統計,包括企業的自測與披露、地方對中央的匯報匯總,及各國對國際社會提交反饋,企業更多會采取實測法來對碳排放做出核算。
從國際層面而言,國際組織或國際協定主要依靠于各國政府和企業自主進行核算及匯報來計算碳核算結果。自上而下的測算以《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為主流國際標準,自下而上的測算則是溫室氣體議定書(GHG Protocol)系列標準最為廣泛使用。這些由非政府組織構建的標準及指引,均鼓勵國家、城市、社區及企業等主體對于核算結果進行匯報和溝通,以此確保公開報告的一致性。以國際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IEA)發布的碳核算報告為例,其數據來源主要為國家向IEA 能源數據中心提交的月度數據、來自世界各地電力系統運營商的實時數據、國家管理部門發布的統計數據等。
在學術界,排放系數法是適用范圍最廣、應用最為普遍的一種碳核算辦法,即把煤、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按一定的碳排放系數轉換成為標準煤的形式進行計算。但在實際操作中,各個機構和學者對碳排放系數確定的標準各不相同,其中影響較大的有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美國能源部/能源情報局(DOE/EIA)、美國橡樹嶺國家實驗室(ORNL)、日本能源研究所、日本能源研究所;我國國家科委氣候變化項目、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等。除此之外,還有劃分為原煤、洗精煤、焦炭、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其他石油制品、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等細類,每個類別分別有其對應的折算系數。相較前者而言,這種劃分方法計算結果更為精確,計算過程也相對繁瑣。
IPCC提供的碳核算基本方程:溫室氣體(GHG)排放=活動數據(AD)×排放系數(EF)。
其中,AD是導致溫室氣體排放的生產或消費活動的活動量,如每種化石燃料的消耗量、石灰石原料的消耗量、凈購入的電量、凈購入的蒸汽量等;EF是與活動水平數據對應的系數,包括單位熱值含碳量或元素碳含量、氧化率等,表征單位生產或消費活動量的溫室氣體排放系數。EF既可以各機構給出的系數,也可以基于代表性的測量數據來推算。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地區能源品質差異、機組燃燒效率不同等原因,各類能源消費統計及碳排放因子測度容易出現較大偏差,成為碳排放核算結果誤差的主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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