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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排放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碳排放權現貨交易規則

      文章來源:未知碳交易網2022-06-10 09:02

      深圳排放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碳排放權現貨交易規則
       
      (征求意見稿)
       
      (2013年6月8日施行,2013年12月16日第一次修訂,2014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訂,2022年6月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碳排放權市場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交易參與人合法權益,深圳排放權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和《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在本所掛牌的碳排放配額、核證減排量及其它碳排放權品種(以下統稱“碳排放權”)的交易,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本所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組織碳排放權交易。
       
      第四條在本所從事碳排放權交易活動的交易參與人,其交易行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場所
       
      第五條本所為碳排放權交易提供必要場所及設施,包括交易大廳、交易主機、交易軟件系統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等。
       
      第二節 交易參與人
       
      第六條交易參與人是指在本所從事交易的會員或投資者。
       
      第七條會員參與交易的,應當以實名方式開立碳排放權賬戶和交易賬戶。關于會員的相關規定見《深圳排放權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暫行)》。
       
      第八條投資者參與交易的,應當以實名方式委托經紀會員代其開立碳排放權賬戶和交易賬戶。投資者應符合《深圳排放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暫行)》的規定。
       
      第三節 交易品種
       
      第九條在本所掛牌交易的品種包括:
       
      (一)碳排放配額;
       
      (二)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三)碳普惠核證減排量;
       
      (四)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交易品種。
       
      第四節 交易時間
       
      第十條本所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國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休市。
       
      如遇特殊情況需臨時開市的,由本所另行通知。
       
      第十一條本所交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30至12:00、13:30至15:30。
       
      本所僅在交易時間內接受交易申報、掛牌申請、競買人/競賣人登記、競價、成交及其他本所規定的事項。
       
      經主管部門批準,本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第十二條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本所交易方式包括單向競價、協議轉讓和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協議轉讓包括掛牌協議交易和大宗協議交易。
       
      第十四條交易參與人應當通過本所的交易系統客戶端進行碳排放權交易。
       
      第十五條碳排放權交易的基本單位:
       
      (一)交易單位: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
       
      (二)計價單位:元/tCO2e;
       
      (三)最小交易單位:1tCO2e;
       
      (四)最小價格變動單位:0.01元/tCO2e。
       
      第十六條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最小交易單位和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第十七條本所對碳排放配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掛牌協議交易方式的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大宗協議交易方式的漲跌幅限制比例為30%。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交易的漲跌幅限制比例。
       
      第十八條漲跌幅限制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限制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限制比例)。
       
      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第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上市交易首日;
       
      (二)采用單向競價方式進行的交易;
       
      (三)主管部門或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開盤價為當日該產品掛牌協議交易的第一筆成交價。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開盤價。
       
      第二十一條收盤價為當日該產品掛牌協議交易所有成交的加權平均價。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二十二條交易參與人當日賣出碳排放權獲得的資金可用于當日交易。
       
      第二十三條買賣申報經交易系統確認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規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于成立時生效,交易雙方應當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第二十四條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交易系統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
       
      第二十五條交易的清算交收業務由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負責辦理。
       
      第二節 申報審核與批準
       
      第二十六條申報時,買方應保證其賬戶中的資金足以支付;賣方應保證其賬戶中的碳排放權數量足以交付。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確認賣方碳排放權數量足以交付申報,系統將凍結賣方賬戶中相應的碳排放權并批準該賣出申報。否則,該賣出申報將被退回。
       
      經審核確認買方資金足以支付申報,交易系統將凍結買方賬戶中相應的交易金額并批準該買入申報。否則,該買入申報將被退回。
       
      第三節 單向競價
       
      第二十八條委托掛牌
       
      (一)經本所審核批準,委托人可將其持有的碳排放權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公開掛牌出讓,也可在其資金額度內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公開掛牌受讓,一經掛牌即形成有效委托合同。
       
      (二)本所受理委托掛牌后發布單向競價公告,按照委托人提出的條件公布標的信息,廣泛征集意向方。
       
      (三)委托公開掛牌的標的在規定的掛牌期限內,產生兩家以上(含兩家)的意向方,將通過本所單向競價交易系統進行報價。
       
      第二十九條單向競價資格獲取
       
      (一)意向方通過交易系統進行意向登記。
       
      (二)意向方經本所審核符合條件后,給予其單向競價資格。
       
      (三)委托人不得參與單向競價,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參加單向競價。
       
      第三十條登錄與報價
       
      (一)參加單向競價的意向方應在規定的競價時間內登錄交易系統,并按照單向競價有關規定和程序參與報價。
       
      (二)單向競價的報價時段分為自由報價時段、延時報價時段和限時報價時段。延時報價時段是對自由報價時段的補充。
       
      1.自由報價時段和延時報價時段的長度由委托人與本所協商確定。限時報價時段的一個限時報價周期為3分鐘。
       
      2.自由報價時段結束時,產生最新有效報價即進入限時報價時段;自由報價時段結束時,無人報價則進入延時報價時段。
       
      3.延時報價時段結束時,產生最新有效報價即進入限時報價時段;延時報價時段結束時,無人報價則競價結束。
       
      4.限時報價時段,在一個限時報價周期內沒有新的有效報價時,競價結束。
       
      (三)意向方提交給交易系統的報價,一經提交不得撤回。
       
      1.競買時,首次報價不得低于底價,再次報價高于前次報價的,再次報價成為最新有效報價,原報價即喪失其約束力。
       
      競賣時,首次報價不得高于底價,再次報價低于前次報價的,再次報價成為最新有效報價,原報價即喪失其約束力。
       
      2.當前最新有效報價均在交易系統中即時顯示,最新有效報價結果以交易系統記錄的數據為準。自由報價階段結束時的最新有效報價為限時競價階段的起拍價,限時競價階段結束時的最新有效報價為成交價。
       
      第三十一條成交(單向競價結果)
       
      (一)經公開競買,無人報價或者最高報價低于保留價,則競價不成功;
       
      (二)經公開競賣,無人報價或者最低報價高于保留價,則競價不成功;
       
      (三)經公開競買,最高報價高于保留價時,以該最高報價為成交價成交,該最高報價的報價人即為受讓方;
       
      (四)經公開競賣,最低報價低于保留價,以該最低報價為成交價成交,該最低報價的報價人即為出讓方。
       
      第四節 掛牌協議交易
       
      第三十二條掛牌協議交易是指交易參與人按其限定的價格進行掛牌申報,其它交易參與人可以對掛牌申報簿中對手方的最優價格申報單進行選擇并做成交申報的交易方式。
       
      第三十三條掛牌協議交易按時間優先的原則成交,即先成交申報者優先于后成交申報者。
       
      第三十四條掛牌申報應當包括賬戶號碼、品種代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等內容。
       
      成交申報應當包括賬戶號碼、品種代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和掛牌申報編號等內容。
       
      本所可以根據需要調整掛牌申報和成交申報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掛牌申報時,最大單筆申報數量不得超過30,000噸。
       
      第三十六條掛牌申報當日有效。每筆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部分繼續參加當日交易,交易參與人可以撤銷申報的未成交部分。
       
      掛牌申報和撤銷申報經本所交易系統確認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七條被撤銷或失效的申報,交易系統在確認后將及時解凍交易參與人相應的資金或碳排放權。
       
      第三十八條交易系統按照接受交易參與人成交申報的時間先后順序記錄成交申報。先后順序按交易系統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第三十九條成交申報中未能成交報單自動撤單。
       
      第五節 大宗協議交易
       
      第四十條大宗協議交易是指單筆交易數量達到本所規定要求時,交易雙方可通過協商確定交易價格及數量,并在本所交易系統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四十一條單筆交易數量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采用大宗協議交易方式:
       
      (一)碳排放配額單筆交易數量達到10,000噸以上;
       
      (二)核證減排量單筆交易數量達到5,000噸以上。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大宗協議交易的最低限額。
       
      第四十二條大宗協議交易方式的申報包括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意向申報應當包括賬戶號碼、品種代碼、買賣方向、意向價格和意向數量等內容。
       
      成交申報應當包括賬戶號碼、品種代碼、買賣方向、成交價格、成交數量、意向編號和約定編號等內容。
       
      本所可以根據需要調整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意向申報不承擔成交義務,意向申報中的價格和數量只能作為意向參考,實際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以成交申報為準,意向申報可以撤銷。
       
      第四十四條買賣雙方就大宗協議交易達成一致后,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分別進行成交申報,本所將凍結交易參與人賬戶中與成交申報相對應的碳排放權或資金。
       
      成交申報在交易系統確認成交前可以撤銷。
       
      第四十五條交易系統對品種代碼、意向編號、約定編號、買賣方向、成交價格和成交數量各項要素均匹配的買賣成交申報進行成交確認。
       
      第四章 交易信息
       
      第四十六條本所每個交易日發布交易即時行情和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
       
      第四十七條即時行情通過本所許可的通信系統傳輸。
       
      第四十八條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即時行情發布的方式和內容。
       
      第四十九條大宗協議交易只發布意向申報信息,逐筆成交信息計入本所網站或其它媒介發布的合計交易信息,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
       
      第五十條首次交易的碳排放權,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由本所確定。
       
      第五章 交易市場監督
       
      第五十一條本所對碳排放權交易中的下列事項,予以重點監控:
       
      (一)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碳排放權買賣的時間、數量、方式等受到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限制的行為;
       
      (三)可能影響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
       
      (四)碳排放權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明顯異常的情況;
       
      (五)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二條可能影響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包括:
       
      (一)可能對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續買入或賣出相關碳排放權;
       
      (二)單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賬戶之間,大量或頻繁進行反向交易;
       
      (三)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四)單獨或合謀,在公開發布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前買入或賣出有關碳排放權,或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碳排放權交易;
       
      (五)通過大宗協議交易方式進行虛假申報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
       
      (六)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以影響交易價格或誤導其他市場參與者;
       
      (七)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第五十三條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明顯異常的情況包括:
       
      (一)交易價格連續大幅上漲或下跌,且交易量連續較??;
       
      (二)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情況。
       
      第五十四條經紀會員發現投資者的交易出現第五十一條所列重點監控事項之一,應當予以提醒,并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五十五條本所可以針對交易中重點監控事項進行現場或非現場調查,會員和投資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條本所在現場或非現場調查中,可以根據需要要求相關會員、投資者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開戶資料、授權委托書、交易賬戶和相關碳排放權賬戶的交易情況等;
       
      (二)相關碳排放權賬戶或交易賬戶的實際控制人和操作人情況、資金來源以及相關賬戶間是否存在關聯的說明等;
       
      (三)對交易中重點監控事項的解釋;
       
      (四)其他與本所重點監控事項有關的資料。
       
      第五十七條對第五十一條所列重點監控事項中的行為,本所可以視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頭或書面警示;
       
      (二)約見談話;
       
      (三)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四)限制交易;
       
      (五)上報主管部門。
       
      對第(四)項措施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相關措施執行通知之日起15 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該措施的執行。
       
      第五十八條交易參與人存在第五十七條所列情況的,本所將記錄其信用狀況,并將信用記錄按規定上報主管部門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六章 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第五十九條發生下列交易異常情況之一,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本所可以決定單獨或同時采取暫緩進入交收、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等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術故障;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
       
      第六十條出現無法申報或行情傳輸中斷情況的,交易參與人應及時向本所報告。
       
      無法申報或行情傳輸中斷的客戶端終端數量超過本所全部在線客戶端總數10%以上的,屬于交易異常情況,本所可以實行臨時停市。
       
      第六十一條本所認為可能發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重點監控情況和異常交易行為,并可能嚴重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
       
      第六十二條主管部門要求臨時停市的,本所應當臨時停市。
       
      第六十三條本所對暫緩進入交收、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決定予以公告。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四條因交易異常情況及本所采取的相應措施造成損失的,本所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交易異常情況處理的具體細則,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七章 交易糾紛
       
      第六十六條會員之間、會員與投資者之間發生交易糾紛,相關會員應當記錄有關情況,以備本所查閱。交易糾紛影響正常交易的,會員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六十七條會員之間、會員與投資者之間發生交易糾紛,本所可以按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數據。
       
      第六十八條投資者對交易有疑義的,經紀會員和本所有義務協調處理。
       
      第六十九條有證據表明交易一方或雙方有違法行為的,本所有權終止交易活動,并有權確認交易行為無效。
       
      第八章 交易費用
       
      第七十條會員買賣碳排放權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本所繳納交易經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投資者買賣碳排放權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本所繳納交易經手費、傭金及其他相關費用,傭金由本所統一清算后劃付給對應管理單位。
       
      第七十一條本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承擔必要代扣代繳義務的,交易參與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代扣代繳部分本所不再另行通知。
       
      第七十二條會員應當按規定向本所繳納會員管理費用及其他費用。
       
      第七十三條交易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本所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會員違反本規則的,本所有權根據會員管理規則對其進行處罰。
       
      第七十五條本規則中所述時間,以本所交易系統的時間為準。
       
      第七十六條本規則中下列用語的定義如下:
       
      (一)申報:指交易參與人向本所交易系統發送指令的行為。
       
      (二)前收盤價:指碳排放權上一交易日的收盤價。
       
      (三)交易系統:指由交易主機及交易軟件系統組成的整體系統。
       
      (四)碳排放配額:指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分配給重點排放單位的規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
       
      (五)核證減排量:指由相關主管部門核證、簽發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包括但不限于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和本市碳普惠核證減排量。
       
      第七十七條本規則所稱“超過”、“高于”、“低于”不含本數,“達到”、“以上”含本數。
       
      第七十八條本規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七十九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14年8月15日印發的《深圳排放權交易所現貨交易規則(暫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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